越秀区文化局办事指南_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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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文化局办事指南

一、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涉外演出场所、市属剧场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审批;其余由区文化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申报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符合表演场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书(A4纸张打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

5、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房产使用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平面图(舞台要10平方米以上、高70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

6、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

7、填写《广州市文化经营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

8、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涉外演出场所、市属剧场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其他向属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表》;

3、文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人联系确定审核演出场所的时间;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六)、其他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二、设立营业性歌厅、舞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核

(一)审核权限

区、县级市文化局负责审核辖区范围内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申办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4、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舞台要10平方米以上、高70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

6、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7、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8、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的行业标准;

9、娱乐场所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员的身份、履历、聘用资格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地市条规定,并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资料;从业人员的身份、聘用资格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国家有关其他规定;保安人员的身份、聘用资格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9]151号)规定,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10、场所必须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包括与属地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责任书),确立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领有《广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人培训证书》,场所用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11、场所设立的地点和音响产生的噪声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12、场所的包厢(房)应当设置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的下沿自地面1.2米起,面积不少于0.25平方米,门窗背后不能悬挂遮盖物;

13、每个包厢(房)必须在每台供点歌的电脑系统上设置一个告示页面,告知经营时间、场所容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14、包厢(房)门锁不得设有内锁装置,不得设房中房,不得设置可调灯泡;

15、提供场所建筑方位图、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16、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标准以实际面积计算,人均2平方米,其中舞厅的舞池容纳的人数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

17、每个包厢、包间内只准配备1名服务员,开放式歌舞厅的服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该场所核定容纳人数的10%。

18、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条件。

(三)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打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

5、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及平面图;

6、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出具上述资料到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2、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开业要求

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六)审批依据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七)其他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在全市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大型文体娱乐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审批。

其他如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或其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所在区文化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涉外演出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三)申报条件

1、组织演出和参加演出各方持有演出证;

2、演出内容健康;

3、演出广告合法;

4、签定有演出合同。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打印);

2、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承办的演出,须提供演出经纪证明;

4、演出节目和主要演员资料

5、与演出场所草签的意向书;

6、演出广告小样;

7、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8、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

9、组台演出除上述条件外,须提供主办单位出资证明;

10、非国家核拔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须持省级文化部门核准介绍信;

11、非营利性募捐演出除上述条件外,须先报市民政部门同意。

12、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将全部“申报材料”送交演出所在地文化部门审批,不按规定时限申报,不予受理;

2、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地区以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4、演出批准后,需要变更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地址、场次、主要节目内容的,应当另行报批。

相关事项的审批

一、涉外演出

(一)涉外演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打印);

2、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的证明;

4、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

5、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6、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象带(光盘);

7、与演出场所草签的意向书;

8、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9、演出广告小样;

10、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二)涉外演出的审批程序

1、涉外演出的审批依照逐级申报的原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涉外演出项目,省直属涉外演出机构向省文化厅申报;市、区所属涉外演出经纪机构通过当地市、区文化局向所属地级以上市文化局申报,地级以上市文化局向省文化厅申报。

2、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演出项目,提前2个月申报;需经省外办会签、报省政府审批项目,提前1个月申报;由省文化厅审批的涉外演出项目,提前20天申报。不按规定时限申报的涉外演出项目,不予受理。

3、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前30日报文化部审批。

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文化部批准。

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四、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区文化局负责审批辖区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到所在区文化局申报。

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三)申办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中、小学校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包括居民住宅楼宇、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安装有网吧运营监控管理系统软件;

8、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程序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区文化局各1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办立项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营业场所平面图;

7、技术人员和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8、守法经营承诺书;

9、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距离中、小学校200米的证明。

说明:

一、守法经营承诺书的内容包括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2、不得经营含有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电脑游戏;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二、申请人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向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及网络安全批准文件;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

3、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

4、符合消防安全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平面图;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和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网吧运营监控管理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申请人应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文化和公安部门备案。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五、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审批

(一)审批权限

区文化局负责审批辖区范围内设立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市文化局负责全市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立项审核以及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三)申办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固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市区内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营业场所所属街道文化站加具意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经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5、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6、营业场所平面图;

7、守法经营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1、经营单位向所属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2、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后由申办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并交有关材料;

3、区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察看场地、审核材料,并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答复;

4、区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开办后,加具意见,将全部“立项审核材料”报送广州市文化局;

5、广州市文化局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书面批复区文化行政部门;

5、批准开办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由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发放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6、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立卷归档。

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六、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区文化局负责辖区内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

(二)审批依据

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申办条件及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3、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5、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中,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画廊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须具备不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

7、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8、经营管理规章;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审批程序

1、持上述资料到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七、设立非学历艺术类教育机构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区负责审批辖区范围内设立的非学历艺术类教育机构。申办非学历的艺术类专业性、资格性培训学校(班),属省、市级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办学以及外地单位在本市办学或与本市单位合作办学的,由区文化局、教育局受理审核,报广州市文化局、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或合作办学的,由市级文化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2、《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三)审批条件

1、申报办学的单位,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申报办学的个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职人员应持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持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应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3、有与办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办学经费以及符合专业要求的教学设施。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其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要达到或超过当地相应学校的最高水平。

4、学校负责人应具有与开办学校层次要求相应的文化程度、资历、业务专长和管理学校的能力。学校的法人代表和校长,均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

5、有与各类学校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依照教师法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合格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担任技术课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的专业实践经验。

(四)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请办学的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办学的下列文字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申办学校的名称、层次、开设专业、学校规模和地址、主办单位或个人。

2、办学的实施方案。包括办学的可行性论证,管理机构,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学设施设备现有状况及规划状况,校舍现状及规划,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各项收费标准和开支预算。

3、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格式另附)

4、与办学有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1)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办学个人的身份证明。其中,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还须持离退休证;其他人员还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力事处分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2)学校负责人履历、资历和身份证明;主要教师的资历证明;

(3)办学场地证明;

(4)主办单位资金证明、经济担保书、资金来源;

(5)合作办学的还应有合作办学协议书。

(二)受理和审核

1、按受理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办学者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2、受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检查和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实地察看办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批复

在接申办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批准办学的,发给“办学批准书”。

(四)备案登记

1、经批准办学的单位或个人,凭“办学批准书”到审批办学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写“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备案登记表”,领取“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理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缴交批准备案登记公告费500元。

2、持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校班,才能进行招生和教学活动。

(五)审批办学的其他规定

第一、学校名称须符合命名规范

1、学校名称要冠以市名,使用广州市名的须经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2、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属中等或中等以下的要冠以“文化技术学校”、“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等。

第二、联合办学、设立分教点,按市教委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校联合办学、设立分校(分部、分教点)等问题的通知》(穗教社{95}10号)的规定办理。

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联合办学的,由本市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

第三、学校变更办学单位,办学负责人、学校名称以及办学期限届满需续办、停办、撤消或增设专业科目的,均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招生广告、简章内容的审批手续,按《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简章)审批管理办法》办理。

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八、设立书报刊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二)申办材料及审批程序

1、提交:(1)小一寸法定代表人彩色照片一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非广州市户口还应提交暂住证,持原件核对);(3)场地证明;(4)经营场地的平面位置图;(5)申请报告,街道社管部门加具意见;(6)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填写《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申请表,区文化局接收资料和察看经营场所后,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业户的开业申请。

3、区文化局同意业户申办,发出《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业户凭此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开业登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发出后,业户需即复印该营业执照的副本交区文化局社文科备案。

(三)有关说明

1、书报刊零售宏观控制,合理布局,单一经营。要有进货凭据备查。

2、变更须事先向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报告说明,注明原登记内容、变更后内容,并交回原《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业户持同意变更后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同意变更后,即复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交区文化局社文科备案。

3、《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每年1-4月年审,并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同时使用才能生效。

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九、设立印刷行业经营单位(打印、复印、影印)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

(二)申办条件

1、固定资产净值:打印、复印、影印企业不低于10万元。

2、经营场所:打印、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

(三)申办材料及程序

221、提交:(1)小一寸企业法人代表彩色照片一张;(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需持原件核对);(3)申请开办企业的报告(有主管公司或部门的要加具意见);(4)场地证明和经营场地的平面位置图;(5)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副本影印件;(6)企业章程;(7)验资报告。

2、填好越秀区经营印刷业许可证申请表,区文化局社文科接收资料和察看经营场所后,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业户的开业申请。

3、区文化局同意业户开办印刷企业,将通知业户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最后业户持工商部门发出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到区文化局社文科备案。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1、歇业、停业以及变更企业经营地址和法人(负责人)等,要事先用文字向区文化局等发证机关说明,联系办理有关手续(企业的变更与新办企业一样提供相关资料)。

2、印刷行业(打印复印影印)经营许可证每年一月至四月年审,逾期该证作废,不再另行通知,并需与《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营业执照》同时使用才能生效。

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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