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管理办法_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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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文件
三峡人字 [ 2002 ] 208 号
关于印发《中国三峡总公司机关员工
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经总公司研究同意,现将《中国三峡总公司机关员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中国三峡总公司机关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总公司内部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工程建设部和驻外机构原正式员工。
二、正常内退条件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男员工年满55岁,在管理岗位上的女员工年满50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
对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员工,经总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内退年龄。
三、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
1、退养期间工资按本人退养前一个月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含浮动部分)之和发放。工资调整按总公司当年同级人员人均工资增长率的50%调整。
2、属于正常内退的员工,各类奖金按同级在岗员工平均数30%发给;属于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放宽年龄内退的员工,各类奖金停发。
3、三峡工程建设工地补助按每月15 天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通讯费、降温费、取暖费等按在岗员工标准执行。岗位津贴、地区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停发。
4、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等按在岗员工办法执行,继续享受各项补充保险。
5、退养期间,住房公积金及各项费、税等扣发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6、今年内办理退养手续的,其待遇与在岗相同,退养待遇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员工内部退养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三峡总公司机关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见附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一般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二级部门正、副职、专业技术管理骨干及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员工内部退养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处负责办理。
五、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不再安排重新上岗,也不再办理取消内部退养手续。
六、经批准内退的员工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改发养老金。
退养期间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七、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内退的,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职工
内部退养暂行办法》(三峡人字[1997]第238号文)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