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_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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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改革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好离岗退养人 员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离岗退养
第二条离岗退养人员指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在本企 业转制的原固定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由企业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离岗退养人员由本人提出面申请,经批准,由人力 资源部发给《离岗退养通知书》。按规定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离 岗退养期间承认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 式退休。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公司本部的离岗 退养人员,并指导下属单位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分公司要负责各 自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当离岗退养人员达到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三个月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申办退休材 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和退休手续,由子公司负责。
第五条离岗退养人员应遵守事项
(一)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准从事不利于本人身 体健康及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工作;
(二)离岗退养人员因从事第二职业及各种盈利性活动而发 生伤、亡事故时医疗费和责任自负;
(三〉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判刑者,停发一切待 遇,解除劳动关系,作辞退处理;
(四)离岗退养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积极配合公 司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离岗退养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应主动 回单位办理有关退休手续,逾期不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者责任自负。
(六)离岗退养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种 活动。
第三章离岗退养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根据《关于企业员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按本单位员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 发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并从批准离岗退养次月起改领离岗退 养生活费;每年一月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企业经济负担能力 和省社保局每年调整社会养老金的增调幅度,决定当年是否调整 离岗退养生活费。
各子公司的离岗退养生活费,按各自单位上年度退休人员平 均退休费标准核定,以后每年一月份各单位根据企业经济负担能 力和省社保局调整社会养老金的增调幅度,决定是否调整当年离
岗退养生活费标准,并将调整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生活费的发放:原公司本部 人员由公司发放;原分公司人员,由分公司参照公司标准自行发 放;各子公司的人员,由各自单位参照公司标准或按本单位自定 标准自行发放。
第八条离岗退养人员不再享受在职员工的有薪假期、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工会发放的福利费、独生子女 费、水电补贴、房租补贴除外〉
第九条公司和各独立投保单位应为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应由个人支付部分仍由本人负责,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离岗退养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广州市城镇员工基 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离岗退养人员的独生子女、家属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公司医疗费报销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在安置离岗退养人员时出现的劳动争议,按劳动 争议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