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策解读(300份)_征兵政策解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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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征兵政策解读

今冬征兵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征兵的有关政策法规、条件标准和程序办法,是广大适龄青年和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便于兵役机关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便于广大群众了解征兵的相关法规知识,我们对征兵政策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采取问答的形式予以解读,使之通俗易懂,以供参考。

1、今冬男兵征集的对象有哪些?

答: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2013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2、今冬男兵征集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男青年为2012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3、应征青年视力应达到什么要求?手术后达到标准是否属合格?

答: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各类身体条件兵另有要求。

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接受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4、对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①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②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③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④要求出境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除上述处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待金三至五倍的罚款。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逃离部队或者欺骗部队退回的从重处罚。

5、高校毕业生已经和工作单位签约,现在又想应征入伍,是否属违约?

答: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依法参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高校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工作安排。

6、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优先选拔?

答:符合提干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

①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②在作战部队建制营连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③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④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⑤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⑥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⑦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7、我县对退役士兵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采取定向考核,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3年内参加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笔试成绩加10分。退役士兵按照程序参加考核考试,择优录用。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都应该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与接受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招录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对到西藏地区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的,退伍时,根据本人意愿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安排就业,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优先予以安置。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教育,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两委”班子的选举。

8、我县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是多少?

答:在今年我县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义务兵按不低于本县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于每年底一次性全额发放优待金,对到西藏、新疆、青海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增加一倍发放。对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分别按优待金的5%、10%、15%和20%予以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征入伍的青年,原身份性质不变,工资照发,调资及各种福利同在岗人员。退役后回原单位工作,也可参加县的统一安排。

9、转业士官和城镇士兵不要求安排工作,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全县上年(以县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和1.5倍的数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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