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伦理与价值_社会工作价值观及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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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与价值
考 查 作 业
【案例】作为医院的社工,你为一名88岁、意识清楚的老太太提供服务。长期以来,她被癌症晚期的痛苦折磨。一天晚上,她告诉你她弄来一些药物准备结束自己的生命。她向你道别,并对你数月来的关怀表示感谢,最后她请求你不要干涉她的决定,你决定怎么办?
【分析】同哲学家一样,社会工作者也对伦理原则本身的客观性持怀疑态度,对伦理守则或伦理原则的执行,笔者更倾向于相对主义观点,认为伦理标准取决于不同的文化实践、政治制度和当代价值观与社会规范,不存在一套普世的伦理规定。
一、矛盾和冲突核心(即本案例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1、案主自决与生命第一;
2、社会工作者价值中立与强加价值观;
3、安乐死的伦理困境;
二、冲突的观念基础(即冲突背后的价值观取向)
1、社会工作实务中的案主自决
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与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下,提供给案主认识自己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景作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作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原则。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处于分担、支持、提示的地位,他(她)可以告诉案主如何获得帮助,但该建议是否被采用有案主自己决定; 1)、心理咨询中的案主自决
即在咨询实践中,强调对求助者的非指导性,要求咨询师对求助者提出的问题坚持中立,不给予直接回答,也不给予任何规劝,而是让求助者自主决策。主张将最基本的责任放在求助者的身上,而咨询师处于被动境地,只作为跟随者,即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不判断、不指导、不主动; 社会工作实务与心理咨询中对案主自决的看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后者过度保持价值中立,近于麻木,不能为案主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实质性的帮助;但埃利斯发展出的理性情绪治疗法是推崇“强加价值观”的观点的治疗流派,即其治疗员的价值观总会对当事人的价值观产生影响,但其容易陷入操纵和控制案主的困境;社会工作实务应是有条件的“价值观干预”,且对案主进行干预的价值观必须为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社会工作者侧重于分析、引导案主做出理性的决定,但并非试图改变案主的价值观取向,秉承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因为为改变一个人的价值观近乎是不可能的,而改变其对某件事的态度和看法具有可行性;但在分析引导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极有可能掺进个人价值观偏向,不可能完全保持价值中立。
2、案主自决的限制性因素
(1)案主必须绝对清醒,没有精神或心理上的问题,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
(2)案主所做的决定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也不能伤害到自己;
3、超出某个临界点,大多数社会工作者都会放弃价值无涉的做法,甚至剥夺案主自由自主的权利,这个临界点可能是案主因神智不清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或危及自己生命。艾布拉姆森提出无论何时当事人自主的价值观与保障当事人安全的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家长作风优于自主”,在有些情况下干预势在必行。
4、在中国安乐死尚没有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安乐死的利弊也众说纷纭,不赞同老人安乐死的大都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染秉承孝道,认为其是残忍的、违背良心、没有人性的行为且会受到极大的舆论压力;但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人有生存的权利、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我们应当充分尊重案主,让案主有尊严的死去,更多的追求生命的质量而非长度;
三、处理伦理两难的对策探讨
1、尊重案主自决;
2、强价值观介入;
3、选择安乐死;
本例中案主虽意识清楚且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但不符合“生命第一”的原则,多数研究者一致认为应对案主进行价值干预,剥夺其自由自主的权利;但笔者认为,需慎重考虑案主的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否定案主自决的可能性,因为案主是一个清醒的、理智的、独立的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命曲线的权利。
案例中案主的行为属于“自愿安乐死”(但又非严格意义上的安乐死,也可理解为自杀行为),以结束自己的生命,免受癌症折磨的痛苦。社工应采用危及介入模式,对案主进行价值干预而非像心理咨询那样“严格的遵循价值中立原则,不判断、不指导、不主动”;而是向其客观、全面的分析抉择的利弊,死固然可以结束痛苦但却要以生命为代价,而且此行为可能给家属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让其陷入自责、内疚的深渊,而且可能会使家属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声讨,让案主思考比较生和死的意义和影响;此时社工应承担起预警的义务,将此事告知其家属,保障家属的知情权,这也一定程度上保全了社会工作者自身;若案主慎重思考并与家人协商后还是坚持用死亡的方式结束痛苦,那么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自决。因为对案主来说死的意义大于生,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解脱;人活着应追求生命的质量,应该有尊严的死去。
但是,安乐死在中国属于违法行为,案主这样做违背了法律规定,十分不具有可行性。可是,我们所有人都要委曲求全的去迎合不具备普世性的所谓法律规定吗?笔者认为,当今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社会工作者应充分尊重案主、尊重案主的决定,跳出制度化的藩篱,而非隐忍妥协;伊根认为“尊重不单是一个态度,不单是对人看法的一种,尊重是一种价值,换言之使用行为表达出来的一种态度”。笔者并非轻视生命,只是强调对死亡的看法,面对死亡我们不一定就是躲避、畏惧、哀恸,还可以以一种安然的态度处之。
在当今中国,将安乐死合法化条件尚不成熟,加之中古自古以来的生死观念,使得大众一时难以接受,但事实证明某些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中古古代思想中,庄子谈了很多有关生死的观点,其思想最为特立独行,最为开放;庄子的妻子死了,他鼓盆而歌而非沉浸于哀恸,对于庄子来说死和生一样值得庆祝;讲这些,并非要大家能够像庄子那样达观的看待生死,我们凡人能够平静的接受死亡这一自然的生命现象就足够了。所以,笔者尊重案主的抉择,是对死亡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出生时,人们被剥夺了选择来到这个世上的权利,死亡时依旧没有选择的权利,这样活着是为了什么呢?还算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吗?
[注]处理伦理两难的对策探讨中
1、尊重案主自决;
2、强价值观介入;二者是不起冲突的,赞同强价值观介入,是认为案主在认知、心理、情绪等方面出现障碍,社会工作者若继续坚持价值中立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应当以相对正确的、理性的观点给以引导,此过程中社工扮演教育者的角色;坚持案主自决,是因为考虑案主个性化的人生经历,每个人都是背着自己的故事在行走,每个行为的产生都有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世间的是非标准远非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举例来说,关于美的标准,庄子写了这样一个故事:庄子说西施固然很美可大雁见了会飞走,水中的鱼见了会沉到水底,猛兽见了会食之以果腹,对于它们来说美的标准就太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