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小编推荐)_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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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申请条件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材料
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业需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正式装订):
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新成立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一)有关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的凭证复印件;
(二)技术体系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三)消防工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验收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或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收费标准
无。办理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已获得行政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daodoc.com),或致电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联系电话
电话:86-10-68208315 传真:86-10-6820831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附件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