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100号)_民发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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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民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验,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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