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我见_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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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股东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按股份的多少、少数服从多数;二是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力压制中小股东。二者并具,才能体现福分明珠精神。而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主要以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座位衡量的标准,实行按比例的平等。因此,股东平等原则就简单滴异化为股份平等原则,即一股一表决权。相应地,公司的表决方式便采取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大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这一原则,屡屡法神侵害中小浮动权益的事例。可是我国公司法在规制大股东滥用股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规定。因此,规制大股东滥用股权的行为,强化保护中小浮动的权益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股权的现状是公司法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客观原因。中国股权的特点:一是股权高度集中;从总体上看,国家股以及国有法人股控制的股权占40%左右,处于控股地位。第一大股东的平均股权比率为43.93%,而这些第一对大股东80%以上是国家机构或者国有法人。这就造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主要集中在国家和国有法人股东手上。也因此,中小股东的权利难以体现,一股独大,由大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往往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可以决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配置和命运。二是股权流动性差,大量的法人股不能流动。给予以上分析,我国公司股东的实力非常悬殊,是的股东之间无法双赢,大股东滥用其手中的权利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无力反抗。

一连串影响巨大的案件向我们展示了一幕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庆联谊、美尔雅等一连串影响巨大的案件向我们展示了一幕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这些严峻的 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紧迫性。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紧迫性。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法虽然多种多样,但实质上无外以下几种主要途径: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法虽然多种多样,但实质上无外以下几种主要途径:虚假出 资;操纵发行价格;操纵利润分配;操纵信息披露;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其中又包括 操纵发行价格 操纵利润分配;操纵信息披露;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利用发起人对资金的代管地位直接截留募集资金、利用发起人对资金的代管地位直接截留募集资金、直接挪用从属公司的资金作为控制股东对公 司的投资或者作其他用途、控制股东 借用 从属公司的资金,无偿的、借用”从属公司的资金 司的投资或者作其他用途、控制股东“借用 从

属公司的资金,无偿的、不安全的交易最终使从 属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控制股东要从属公司为其债务担保,使从属公司陷入债务旋涡、属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控制股东要从属公司为其债务担保,使从属公司陷入债务旋涡、利用公司机会、控制股东强制处理股东股票;关联交易等。利用公司机会、控制股东强制处理股东股票;关联交易等。

三、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1. 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010 年 12 月 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 125 《公 司 法 》对 中 小 股 东 的 知 情 权 也 做 了 比 较 详 细 的 规 定。其 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第 34 条中规定:“股东有权查 阅……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第 98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② 引进限制表决权制度。限制表决权制度是指当以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 额部分的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该制度能限制大股东控制股东大 会,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表决权的悬殊。许多国家和地 区根据自己的国情确立了限制表决权制度。我国新《公司法》没有 规定此项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 定,引进此项制度。2. 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公 司 法 》的 103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此规定意在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有利于 推进公司民主决策,实践公司正义。③ 健全派生诉讼制度。现行《公司法》虽对代表诉讼的原被告资格 及 程 序 做 了 相 应 的 规 定,但 一 些 规 定 表 面 上 看 很 合 理,但 其 实质上却为代表诉讼的进行制造了很多的障碍。如 《公司法》第 3.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经过多数表决通过决 议,就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 定是,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对其持有的股份由 公司或其他股东依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公 司 法 》在 第 75 条、第 143 条 分 别 列 明 了 股 东 行 使 股 份 收 购请求权的法定情由。22 条第 2 款与第 3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董 事 会 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们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 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于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决议往往涉及的标的巨大,如果法院应公司的请求要求 作为代表诉讼原告的中小股东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他们根本无 力承 担,最 后 只 能 放 弃 诉 讼,也 就 难 以 达 到 通 过 诉 讼 保 护 公 司 利 益的目的。对此,笔者觉得应从两方面进行改善:第一,在诉讼费 用上,无论诉讼标的大小如何都按统一的标准收费 ;第二,原告股 东的诉讼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即股东在提起诉讼是应是真实,慎 重和善意地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而不是为股东个人谋求不当利 益。4. 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法》第 183 条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即公司经营管 理发 生 严 重 的,继 续 经 营 存 续 会 使 股 东 利 益 受 到 重 大 损 失,通 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5. 股东诉讼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东 地位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公司法》在原 有基础上扩大了股东直接诉讼范围,并对原有的条款进行了完 善。涉及股东直接诉讼权的条款有第 22 条(决议无效及撤销之 诉),第 34 条(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第 75 条(异议股东股权回 购之诉),第 153 条(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各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沿着两条主线展开: 是确立和加重董事、各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确立和加重董事、经理

与控股股东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防止其滥用职权;二是赋予中小股东救济权,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防止其滥用职权;二是赋予中小股东救济权,如中小股东提请 召开和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所采取的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召开和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所采取的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是为了解决公众公司在股权十分分散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度。出现小股东对公 该制度是为了解决公众公司在股权十分分散的情况下,司的经营管理态度冷漠和普遍搭便车的现象,司的经营管理态度冷漠和普遍搭便车的现象,公司被无人监管的内部人控制谋取非法利益的问 题,而对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结果。引进外部独立董事,保持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独立性,明确 而对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结果。引进外部独立董事,保持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独立性,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职权,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职权,在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维持一种制衡关系就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 职权 择。2.累积投票制。该选举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 累积投票制。该选举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 都拥有与将要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都拥有与将要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把所持有的全部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 或数名董事候选人,并以得票相对多数决定董事的当选。董事的这种选举方式,可以克服 一股 或数名董事候选人,并以得票相对多数决定董事的当选。董事的这种选举方式,可以克服“一股 一票”、资本多数决 原则下,直接投票造成多数股东把持、操纵董事会人选,资本多数决”原则下 一票、“资本多数决 原则下,直接投票造成多数股东把持、操纵董事会人选,小股东无法使自 己的一名候选人当选的弊端。己的一名候选人当选的弊端。3.表决权的限制与排除。表决权的限制是指为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损害 表决权的限制与排除。表决权的限制是指为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其持有的表决权加以限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其持有的表决权加以限制。表决权排除是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某一 事项进行表决时,如果某表决权人与该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事项进行表决时,如果某表决权人与该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该表决权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具体可分为: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具体可分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董(监)事表决权排除制度。事表决权排除制度。4.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它是指当将要出现公司经营政策、组织结构、财产等方面下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它是指当将要出现公司经营政策、组织结构、列重大变化,列重大变化,持不同意见的中小股东有权依法定的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 ;(2)公司章程的重大修订;(;(3)份,退出公司:()公司分立、合并;()公司章程的重大修订;()公司出售其全部或主 退出公司:(1)司分立、合并;(:(要资产;()公司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资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

(5)要资产;(4)公司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资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矫正股东利益失衡的工具。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矫正股东利益失衡的工具。5.中小股东的诉权。(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和无效之诉。当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中小股东的诉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和无效之诉。(的召集程序、决议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或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召集程序、决议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或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时,中小股东有权于法定期间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 益时,中小股东有权于法定期间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当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直接或间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直接或间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时,中

小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确 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这种诉讼是指,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这种诉讼是指,当公司迨于对侵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第三人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第三人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 益而提起诉讼。益而提起诉讼。6.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这是指当公司的存续已无法实现股东对公平和效益的追求,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符 这是指当公司的存续已无法实现股东对公平和效益的追求,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希 望 《 司 法 》 订 时,规 范 股 东 大 会 制 度、衡 大 小 股公 修 从 制 东 权 力、司法救 济 等 方 面 全方 位 加强 对 中小股 东权益 的保 护,以保证 股东 平 等原 则 的实 现,促进 公 司制 度 的发 展,护证 券 市场 的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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