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的概念_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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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概念:
简单的说,对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即不计提销项税额;对这部分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等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顶该企业内销的应纳税额;抵顶不完的可给予退税。
一、企业申报
1、企业纳税申报:
企业应于每月10前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基层退税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
2、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应于每月12日前向区县退税部门申报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资料。
资料装订、申报要求
资料一式四份,生产企业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
(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表》;
(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四)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六)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七)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八)如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九)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十)基层退税机关或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装订按以上顺序装订一套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封皮)中,即一套原始资料;其余三套应将上述
(一)至
(三)条的原件和
(四)、(五)条的复印件分别装订到相应的封皮之中一同报送。
上述单证加盖企业及负责人印章后用装订线三孔两线装订,并不影响审核项目,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先到主管外经贸部门进行经贸稽核盖章后报基层税务机关。例:生产企业2002年1月无出口业务,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2月出口销售收入(FOB)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出口销售成本为150万元,单证齐全的出口业务为200万元,内销收入为3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为58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为15%。
企业的帐务处理为:
在出口收入确认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外汇帐款)200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00
转成本:
借:出口产品销售成本150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200*(17%-15%)=
4贷:产成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
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
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为300*17%=51万元,当期可抵扣税额为5+58-4=59万元,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期末留抵为8万元。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单证齐全的200*15%=30万元
当期退税额为8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为30—8=22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
2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0
退税机关据此下达审批通知单,征税机关据此调库22
先征后退: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51+外销销项34—进项63=22
应退税额=单证齐全200*15%=30
特准退税讲解:
1、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企业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予以退还增值税一项税收优惠。
背景:流转税是间接税,税负是可以转嫁的,实质是谁消费谁最终负担,所以,如果我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由进口国的消费者消费,那么就应由国外的消费者负担税款并交纳到所在国政府,我国政府在产品出境时将以前环节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这是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需要,这种税收政策是符合WTO原则,不被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其他贸易壁垒制裁的国际通行做法,调节的是我国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税收问题。
中标产品的退税与其相反,它调节的是进口税收问题,1997年国家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的设备,在进口环节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我国可以生产与进口设备性能相同的同类机电产品,如果国产设备含税而进口设备不含税那么进口设备不仅享受的是国民待遇,而且是优于我国设备的超国民待遇,这不利于我国设备与进口设备的竞争,也不符合我国税制中公平的原则。所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对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二)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三)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四)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五)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六)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退税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退税时提供: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付款凭证
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