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大奖学金介绍_奖学金申请个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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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为进一步配合我校的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汕头大学奖学金设立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再创佳绩,我校设立新生奖学金,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优秀奖3000元,奖金一次性发放。(详细内容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模范遵守国家法纪、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4.综合评测排序在全班40%以前;
5.各门课程考试必须及格以上。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评定比例、奖学金标准
1.评定方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及《汕头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的规定和方法,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各学院党总支会同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进行。
2.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各年级专业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各年级专业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各年级专业人数的20%评定。如比例中包含因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注:02级按原有比例评定;03级以后学生按此比例评定)
3.奖学金标准
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
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
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年
三等奖学金 600元/人·年
第五条 优秀三好学生中,该学年内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考查成绩良以上者,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称号,颁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优秀三好生”称号;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三好生”称号;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院级三好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为表彰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按全校学生人数5%评定,奖金每项200——1000元。
1.学习积极分子奖: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25%以内而未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奖金400元。
2.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积极组织和参加学术科技活动,表现突出者,奖金200元。
3.社团、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担任社会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成效显著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正规的文娱、体育竞赛中成绩突出者,奖金200元。
4.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积极和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奖金200元。
5.优秀学生干部奖:依《汕头大学学生干部条例》考核,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并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者,奖金400元。
6.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救人、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受到校级以上机关表彰者,奖金1000元。
7.在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文体竞赛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在赛后视具体情况个别进行奖励,不集中另行评选。
8.学校认为应予表扬或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奖金金额视具体情况另定。
二、单项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由学生本人根据评奖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学院党总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进行初评,并把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2.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院党总支及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1.受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或考试作弊;
2.体育不达标;
3.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
4.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5.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一学年课程修读学分低于24学分者,原则上不能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定;四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其延长期内不能参加评选各类奖学金(因病休学、因经济困难停学延长学习年限除外)评定;
6.学生休、停学期间不能参加评选各类奖学金。
第八条 根据本细则评选结果推荐而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奖学金的学生,取最高金额奖项的奖金,不兼得,其它奖项只颁发荣誉证书,该学生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不予递补;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其它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毕业生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模范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爱校尊师,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3.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没有不及格科目;
4.历年获优秀生奖学金情况
本科毕业生:连年获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至少一次一等奖);
三年制专科毕业生:连年获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至少一次一等奖);
二年制专科毕业生:一等奖;
5.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优秀;
6.在毕业分配就业过程中,顾全大局,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做好有关各项工作,文明离校。
二、评选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优秀毕业生条件提出申请,各学院党总支写出推荐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2.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3.学校发文授予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奖金,获奖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奖励金额
本科优秀毕业生奖金1000元;三年制专科生奖金800元;二年制专科生奖金600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