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办理程序_气瓶检验机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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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

二、办理职责

负责青海省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和审批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3)

四、办理条件

申请气瓶检验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GB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五、办理程序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办理气瓶检验资格的机构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也可从(www.daodoc.com)和(www.daodoc.com)网站下载表格,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2、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除外)一份;

3、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四)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发。

六、办理时限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3、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报国家局发证。

七、许可增项

获证机构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1、获证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许可证。

2、获证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十二、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三、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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