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政策指南_大病救助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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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及临时救助政策指南

政策依据:《七里河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城乡大病救助范围及程序: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其他享受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

(三)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

二、医疗救助范围

(一)肾衰竭;

(二)恶性肿瘤;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糖尿病伴并发症;

(五)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六)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七)原发性高血压、脑溢血、脑梗塞、偏瘫;

(八)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及风湿性关节炎;

(九)慢性肝炎(活动期);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一)重症传染病;

(十二)医院确诊的癌症;

(十三)骨折、骨坏死、严重的肌肉萎缩;

(十四)胆管结石及严重的胆疾病;

(十五)意外事故造成的大病和病危抢救;(十六)其他特殊重大疾病。

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住院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比例为:2000元以下部分40%,2001元-4000元之间部分50%,4001-8000元之间部分60%,8001-16000元之间部分70%,16000元以上部分80%。当年个人救助上线30000元。

3、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分娩的,予以定额救助,顺产给予200元医疗救助,剖宫产给予400元医疗救助。

四、大病救助申请、审核、审批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和相关报销证明材料或社会互助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身份证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所在的乡(镇)街道直接报区民政局审批。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范围及程序: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户籍不在本市,但连续在本市生活满3年的未成年子女和结婚满3年且期间连续在本市生活的配偶。

(五)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本市生活、就业,并在同一县、区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

(六)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09-2011年秀川街道享受大病救助有129人,救助金额达到564000元。

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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