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格(审批类)_电梯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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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格(审批类)
审批项目名称: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格(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BJXSAZJ011-2002 审批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第六款。《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审批收费依据:审批不收费 审批工作总时限:5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资格申请书》《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申请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
2、单位基本情况、市场调研评估报告、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手册和管理制度等。
3、其他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证照(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代理法人证书等)。
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根据申请单位的管理、生产条件、市场调研评估等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标准同意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审核 标准:
《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装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电梯改造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械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流动式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资格认可评估细则》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在受理通知书有效期内约请一家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申请单位在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报告报特设处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以及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写出审核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应中止审核的,写出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对不符合标准应终结审批的,写出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和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主管处长、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评审报告进行复审。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及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核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核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核发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五、核发 标准:
1、全套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证书内容准确,与批准内容相符。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核发
根据审核、复审、审定意见,在证书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请单位。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809 办公时间:8:30---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