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_退役士兵优惠政策问答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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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退役士官,2008年12月退出现役,户籍在湖北长阳,但一直居住在大连,现想在大连创业开办一家造价咨询服务类的公司,请问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第一条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局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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