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质监特202号_辽质监特201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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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质监特„2010‟202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 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的总体部署和《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全省气瓶安全监管,落实充装站和检验站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发生,保障在用气瓶安全运行,特制定《辽宁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总局《通知》精神
附件
辽宁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要求,为做好“两站”治理,进一步强化全省气瓶安全管理,保障气瓶充装、检验和使用环节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省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辽宁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两站”治理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站安全主体责任和气瓶检验站技术把关责任。促进气瓶“两站”许可率、气瓶充装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不断提高气瓶注册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实现“两站”统一应用辽宁省气瓶安全管理软件。杜绝非法充装、超期充装,切实提高气瓶检验质量,有效保障气瓶安全运行,避免和减少气瓶事故发生。
二、“两站”治理工作范围和重点
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范围包括各类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重点检查规模较小的充装站、检验站和各市级检验单位派出的气瓶检验机构。
治理工作重点为:一是气瓶“两站”资质许可应达到
(一)各充装站和检验站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严禁超范围充装、无证充装;严肃查处超范围跨市检验,漏项检验和不正当降价竞争等。
(二)各充装站和检验站要配备微机,统一应用辽宁省气瓶安全管理软件。
(三)“两站”充装和检验人员数量满足规定要求,且保证持证上岗。
(四)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包括装卸软管)、安全附件、可燃气体报警器要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要规范充装行为,健全管理制度,充装记录齐全完整,实施充装前后检查,不得混装、混放或滥加不明化学添加剂行为,要按规定在充装气瓶上逐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落实各充装站1996年前生产的、带有活动护罩的“螺丝瓶”的报废和更新计划,并上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检验站应配合检验责任范围的充装站做好报废工作,确保我省2011年9月底前“螺丝瓶”全部报废。
(七)用无缝气瓶充装永久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充装站要有防止错装的设施和管理措施;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有补加丙酮溶剂装置,要按季度将本站采购的丙酮量,补加丙酮记录,库存丙酮量等信息向市级监察机构定期报告;现场检查侧重乙炔气瓶的皮重和称量实重,确定瓶内丙酮量要符合 作实施方案,明确“两站”治理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召开“两站”管理人员工作会议,专题进行动员和部署,要使各单位深刻理解本次“两站”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切实动员起来,全面完成“两站”治理工作任务。
(二)“两站”自检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省、市局“两站”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自检自查。设备不足应购置设备;人员不足要配备人员;有超期钢瓶要主动送检;充装、检验工作不规范、不守法要及时改进和完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整改计划,要落实责任人,并将自检自查情况上报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
(三)集中治理阶段(8月16日至11月15日)。各地要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总局和省局“两站”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气瓶“两站”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治理工作重点和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逾期不改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四)抽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省局根据各市局上报的“两站”治理工作总结和三季度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对各市“两站”治理工作组织抽查验收。对治理工作重视、精心组织、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负责任、治理工作走过场、没有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