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全员B证法律法规要点_浙江省安全员b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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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且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同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的40%的罚款;重大事故的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的80%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条件: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事故责任不明,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
严禁在建工程内设置生活区
五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脚手架钢管宜采用外径φ48.3MM,壁厚3.6MM的Q235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严禁使用壁厚小于3.0的钢管。
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倾角为45°~60°(优先采用45°)当连墙件位于立杆步距的1/2附近时,须予以调整。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4M 门架的跨距与间距应根据支架的高度、荷载由计算和构造要求确定,跨距不宜超过1.5m,净间距不宜超过1.2m。
当模板安装高度超过3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模板和支撑架的拆除顺序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三安: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3年
楼梯口和梯段边,应在1.2m、0.6m高处及底部设置三道防护栏杆,杆件内侧挂密目式安全立网。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PE线上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比较潮湿36V 潮湿24V 特别潮湿12V 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最大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6m。
安装、拆卸作业应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1次 吊篮必须具有安全锁和超高限位装置。吊篮悬挂高度在60m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7.5m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100m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5.5m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100m及其以上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2.5m的吊篮平台。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考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