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_公司股东资格认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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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阐述

李云飞

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

一、那么股东资格如何认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并且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对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研究不够,再加上实践中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审判实践中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一定的混乱,急需统一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股东资格认定也即股权确认,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当前发生的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处理相关实务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认为,一个完整的毫无争议的股东资格当然应该具备如下实质要件加上形式要件:1)完全正确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并获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2)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股东并且签署公司章程;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公司股东;4)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这样一个股东就具有了从推定为股东到有对抗效力的完整的股东身份。

二、在股东资格取得的相关问题上面分为不同的分类标准,股东资格的取得按时间及原因而论,股东资格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受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股东资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是具备完整的形式要件,但在实务中,这些条件常常并不完全具备,如何通过不完整的证据来判断股东资格,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三、在关于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上应采用以下原则:第一,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 定。公司作为社团,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应当保持公司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第二,遵循商法的公示外观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对人在与公司交易的过程中,通常是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外观表象来判断公司及股东的资信情况,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对外公示,其目的之一就是在于使当事人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相对人不应承担公司外观特征不实造成的交易成本和风险。第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第四,区分公司的内外部法律关系,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总之,因此可见,确认股东资格应该结合实质说和形式说各自的合理之处,并且考量纠纷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应当重视形式说的形式要件的公信公示力,将形式要件作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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