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_上海市沪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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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4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的规定,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召开的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4年年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刊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参加对象、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就绪,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5日如期召开,董事长王宗南先生主持会议。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柒拾贰 人,代表股份 18807117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82%。参加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列明的提案:
1、审议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关于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提案》;
4、审议公司《关于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5、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6、审议公司《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7、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8、审议公司《关于林声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提案》。
对上列审议的报告和提案均以书面投票,逐项表决,当杨公布表决结果。依据票数统计显示,上列报告和提案均获通过。经验证,上列报告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大会通过的八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宝琛、傅霞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