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割规定_股权交割证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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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立法对股权变动的效力采取的是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做法。

具体来说,就是当公司根据转让方同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受让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记载于公司内部股东名册或向受让股东签发了新的出资证明之后,股权变动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受让方已经实际的取得股东资格并有权开始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过程当中,通常是以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记载变更或者新的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其他方式来对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进行内部认可作为股权交割(即股权交付)的时间界点。只要股权转让尚未进行公司的内部登记认可,应视为股权交割没有完成,股权变动并未生效。

另外,鉴于公司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才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同时也鉴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即便股权变动因内部登记而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在股权转让没有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前,其股东的地位和身份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有很多公司并未进行内部股东名册的记载变更或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以及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其他方式来对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进行认可,而是直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笔者认为,这应当视为公司以外部登记来代替内部登记,将内外部登记合二为一,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以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交割的时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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