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_股东知情权诉讼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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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是指参与到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虽不具备对外公示的效力,但具备公司内部的效力。针对这个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在第10条指出: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应当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在第2条规定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包括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然而由于股东身份的多样性和股权的流动性,实践中常有一些特殊身份的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常见的特殊身份的股东包括已转让股权的股东、新股东、隐名股东、出资瑕疵的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或董事的股东等,给司法实务中股东身份的认定增加了困难。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将在第四章对这些特殊身份的股东进行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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