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自治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人才引进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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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3〕13号)和《酉阳自治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酉阳委办发〔2011〕26号)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由各级财政投入及社会各界捐赠而建立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人才项目资金支持;
(三)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第四条 县财政优先保证人才投入,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随着全县人才工作的推进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额度。
第五条 县财政优先保证人才投入,教育、科技支出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允许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列支研发经费,提高项目建设中人才开发费用比例。
第六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社会各界捐赠的人才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向捐款单位或个人出具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按照捐赠者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对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开发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八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重点优先原则。在坚持统筹兼顾全县各支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实施重大人才项目、优秀人才表彰、重大课题研究以及紧缺拔尖人才引进与培养等。
(二)注重实效原则。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应有利于促进人才开发培养、发挥人才激励导向作用、加快人才载体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升级。
(三)专款专用原则。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跟踪监督原则。严格执行申报立项、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等使用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县重大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表彰激励以及关怀保障等工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配套实施市级批准的重大人才项目,县级重点人才工程。
(二)资助本县创业孵化、专家院所、人才公寓、研发机构、培训基地、市场服务等重点人才项目建设。
(三)兑现本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
(四)对本县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对本县经济、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奖励。
(五)组织实施本县高级专家、拔尖人才、名师名医、老知识分子的关怀慰问,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以及特殊困难人才帮扶等人才关爱活动。
(六)补充本县对外人才交流与协作、高层次人才和紧缺特殊人才引进、重点人才培训、大型人才活动、人才开发课题研究等人才工作经费。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
第十条 积极探索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统筹兼顾、额度合理。
(一)对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和县级人才基础平台建设工程按比例确定资助金额;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特殊紧缺人才所需安家补贴、工作津贴另行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人才奖励资金按实施情况据实拨付,原则上集体不超过10万元,个人不超过1万元。
(四)人才关怀资金按实际支出情况据实拨付,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五)人才工作经费按实际支出情况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 对于同时符合多项人才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指导计划。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提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根据每年人才工作重点任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提出资金申请。人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年度人才工作任务向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提出资金申请,包括项目申报书、资金申请表,必要时须提供相关票据证明。
第十四条 资金审核划拨。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对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会同财政部门对人才项目经费进行审核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划拨。第十五条 汇报使用结果。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2月份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须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取得成效和经费使用情况。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宏观管理,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与指导,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全程管理,确保资金执行到位,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财政部门应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八条 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资助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匹配不到位、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申报结果不一致的,一经查实将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对违反有关使用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则编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