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基础班11_中级会计案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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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股东权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P54)
1.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同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异议股权回购)
(1)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P51)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甲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未经其朋友丁的同意,使用丁的身份证等证件,将丁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为A公司股东
B.丁为A公司股东
C.甲、丁均为A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BCD
【解析】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隐名投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3.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自由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转让时不必征得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成立1年后,丙放出消息拟转让其股权,王某得知后与丙积极商谈,双方于8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8月5日,不知情的刘某也找到丙要求购买其股权,由于刘某出价更高,丙与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于次日将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等手续办理完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由于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刘某不能取得该项股权
B.由于丙和王某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在先,刘某不能取得该项股权
C.刘某可以善意取得该项股权,王某的损失应由丙进行赔偿
D.刘某可以善意取得该项股权,王某的损失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D
【解析】(1)刘某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股权变更手续依法办理完毕,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项股权;(2)“一股二卖”没有“连带责任”,只有“相应责任”——由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
6.未履行出资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1)外部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内部责任
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判断题】公司债权人可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
【答案】×
【解析】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