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_隐名股东显名案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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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殿斌

当今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计划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决定着职工的地位,并且有利于职工股东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在实际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参与改制职工往往超过50人,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可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职工的入股需求与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正面冲突。如何保证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又能保证所有职工的入股权利呢?对此,本文重点以股东代表方案为例进行探讨。

在企业中,职工的地位与权利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认股权,该权利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的,职工之间只认购份额不同而已。因此,我们不能以剥夺部分职工的入股权来达到《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应当是根据脚的大小选择鞋子,而不是削足适履。

所谓股东代表制即是在《公司法》50人上限的范围内,一部分职工登记为显名股东,另一部分职工以隐名股东身份存在并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及享有股东权益。我们将股东代表制分为授权式和非授权式两种。授权即授予股东代表其他超越其股权份额的权利。授权式与非授权式不同,首先在适用范围上,非授权式的适用范围:持股职工人数不易过大,原始持股职工股权具有相对集中性。授权式的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股东代表制下,以隐名股东名义存在的职工不必担心自己股东权利的实现,该种权利是有法律保证的。设置隐名股东只是公司管理的一种方式,其股东权利是平等的,是不会被剥夺的,受法律的保护。因为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身份的唯一依据,是否是公司的股东,要看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及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管理并享有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在公司实际运作中,如果显名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确知,并且隐名股东在公司中实际起到了股东的作用,那么,隐名股东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发生了诉讼,法院首先进行的将是确权之诉,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然后才对具体问题进行审理。所以隐名股东也不必担心其权利得不到公正、合理的救济。

股东代表制可以说是改制中职工持股所采用的最方便、快捷和经济的实施方式,其看似简单,但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又是极为复杂的。例如:如何确定企业是适用授权式还是非授权式的股东代表制?授权式的股东代表如何产生,如何选举、有何授权?各个股东代表选举方案有何利弊,如何解决其弊端等等?

虽然股东代表制的适用极为复杂,但以上的问题都还是可以解决的,我在参与众多企业改制过程中已经成功总结出一套方案。我们应该善于去思考,去创新,以此来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保证改制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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