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_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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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具备条件的应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给设备供应、劳务提供单位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由财务总监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的印鉴章由项目法人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财务总监章组成。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月度计划申请,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拨付申请。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填制“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表中需填写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报财务总监,包括:

1.工程承包合同书(只提交一次);

2.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只提交一次);

3.施工图预算(只提交一次);

4.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5.已完工程结算单;

6.对拆迁项目,具体提供到户的拆迁协议书、评估报告、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户的领款手续等资料;

7.对多渠道投资的项目,还要提交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报告;

8.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拨付审核。财务总监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拨付申请后,应根据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审核申请拨付的资金用途、用款或收款单位及其他各项填报内容,通过实地考察、查账、审验合同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项目法人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财务总监将审核同意的全部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对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拨付申请,财务总监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后方进入审核程序。

市财政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拨款额度,报市政府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拨款。

(三)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和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70%,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将款项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7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核定工程决算造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造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四)拨付渠道。凡是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项目,由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财政安排的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未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各融资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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