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_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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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11-28 10:12:30

索 引 号:530000-001126-20081128-0003

发布机构: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06-07-04

名 称:关于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 号:云民保〔2006〕9号

主 题 词:民政 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 经费 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政策,切实保障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省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补助标准范围和补助标准

凡符合《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云劳人险〔84〕03号)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60年代初期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精减退职职工,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在原标准基础上已自行提高补助标准超过60元的地方,可以不再提高补助标准,未达到60元的按差额补足。

二、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渠道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地。原全民所有制企业精减退职人员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规定渠道,由原所在企业承担。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适当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的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对60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云劳人险〔84〕03号文件规定标准没有执行到位的,必须从2006年7月1日起一并予以兑现。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手中。

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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