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_职员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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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第一条总则�
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合同者除外。�
第三条退职金的基准月额�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为一个基数。�
退职金基数表a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第四条退职金总额�
表7.5.4退职金基数表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年资
基数
0
5.6
0
6.8
0
0
9.5
1.4
12.5
1.8
2.4
3.2
4.4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两种如下:�
第五条给付条件�
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年以上年以下,于结婚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
(6)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服务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诫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第七条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个月以上的以年计算,不满个月的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个月以内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九条分期给付�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第十条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