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_重庆市天然气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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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
初装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公司: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于2006年3月3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促进重庆市天然气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经与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天然气初装费(以下简称“初装费”)筹集、管理及监督使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初装费筹集、管理及监督使用。
二、初装费是依据《条例》收取的天然气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箱及其前端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储气站、配气站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管理设施等天然气工程建设、改造。
三、各天然气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初装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初装费收费标准或减免初装费。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需要减免初装费的,天然气公司须报送市经委审查批准。
四、各天然气公司对用户交纳的初装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作为经营性收入。
五、使用初装费必须经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批准。按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天然气公司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批。
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天然气公司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批准立项后,天然气公司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概算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时确定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管部门在受理天然气公司书面的天然气工程项目立项申请或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每年一月底前,天然气公司书面向主管部门报送公司当年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初装费使用计划。七月底,结合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年度中期调整计划。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项目需专题报告。
七、各天然气公司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公司财务报表和初装费的征收、使用、结余情况报送当地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1月15日前,将上年度使用初装费的项目投资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和初装费征收、使用、结余情况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各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在1月25日前将当地上年度初装费征收、使用、结余情况报送市经委备案。
八、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所属子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初装费建设的天然气工程项目报市经委审批,并按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向市经委报送工程建设、初装费使用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财务报表和初装费征收、使用、结余情况。
市经委环资处具体负责初装费管理和使用初装费建设天然气工程项目的承办审批工作。
各区县(市)天然气公司使用初装费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批。
九、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招投标规定实施。
十、在天然气工程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进度及初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初装费的合理使用。
十一、利用初装费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天然气公司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和正式投入使用。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天然气公司组织验收。
天然气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对工程验收和决算审计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档,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十二、市经委会同市审计局每年定期组织对天然气公司初装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十三、请各天然气公司按照市经委《关于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渝经资源〔2002〕34号)和本通知规定,对2002年至2005年间天然气初装费的征收、使用、结余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材料连同附表报经当地县级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在8月30日前报送市经委环资处。
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子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将自查材料连同附表,在8月30日前直接报送市经委环资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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