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精)(材料)_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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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结合我市(惠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状况,制定我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两部制气价)以及管道燃气价格联动管理办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市区(惠城区)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

(一)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气站和市政管网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二)市区规划区内实施城市建筑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建设,必须将管道燃气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同期投入使用,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相关承建单位协商确定,进入建设成本。

(三)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室内设施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用户与相关承建单位协商确定。

(四)用户的计量装置(含计量装置)之前的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五)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管道燃气两部制价格的概念内涵及价格构成(一)市区(惠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两部制价格

(二)两部制价格的概念:是指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组成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用户须缴交容量气价(相对固定,不随用户的用气量变动而变动)和计量气价(按用户的每月实际用气量计收)。

(三)两部制气价的价格构成。

容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资产成本,由管道燃气公司的气站、主干管网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构成。容量气价根据经营企业维护管理的供气设施(指管道燃气公司气站、主干管网)平均使用年限内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并考虑居民用户的平均供气量和其它用户的设计供气量等因素核定。

计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运营成本费用,由经营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

三、管道燃气价格的计算公式、收取标准和缴交办法。

(一)容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和收取标准

1、容量气价的计算公式(1)容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容量价格(标准居民用户)=[(气站建设费用+主干管网建设费用)/设计供气总容量]+小区庭院管更新费用

(2)燃气公司经营维护管理的供气设施(指管道燃气公司的气站、市政管网的折旧和规划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按20年使用年限计算。

(3)小区庭院管更新费用:以实际竣工的小区庭院管形成的费用除以竣工户数取得。

2、容量气价的收取标准

(1)对居民用户容量气价一次性缴交的用户给予优惠,每户按1200元计收,按月缴交容量气价的计收标准为7.80元/月(含税)。

(2)其他用户(含工业、商业、公福用户)每月的容量气价=[用户所用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0.9/0.793]×标准居民用户月容量价。

3、容量气价的缴交办法

(1)实施两部制气价后,原已缴交开户费或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用户从管道燃气具备通气条件(以可点火使用起计算)起20年内只需缴交计量气价,使用管道燃气20年后重新缴交容量气价。

(2)新建商品房的容量气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项目报建时统一一次性缴交,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

(3)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容量气价由用户缴交。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4)其他用户的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按月或按年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5)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后,在新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出台前,对具备通气条件的零散用户报装管道燃气执行临时气价的用户,可以一次性补交容量气价或按月缴交容量气价后按计量气价计价。

(二)计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及缴交办法

1、管道燃气的销售(计量)价格的计算公式 计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管道燃气综合销售(计量)价格(含税)=[(不含税进货价格+运营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进货价格是指向供应商购进的不含税的燃气进货价格。按30天加权平均计算,每吨按425立方米计算。

(2)运营费用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组成,其中,经营和管理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和福利、折旧费、维修费、换表费用、安全费用、技术创新、运杂费、水电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上述的费用须扣除气站和主干管网的折旧费及小区庭院网的更新费用)。运营费用由物价部门每年审核一次;运营费用的标准按经营企业近三年来实际发生的用气量(销售量)和运营费用平均水平核定。(3)利润是指经营企业的合理收益。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成本利润率不超过8%,由物价部门根据经营企业的发展状况、成本变化、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其实际执行的利润率。

(4)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金和附加费,包括增值税1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国家规定在增值税额的基础上计征。

(5)居民用户的销售价格与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按不超过1:1.1的比率内制定,居民用户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应等于管道燃气综合销售价格。

2、计量气价的缴交办法

计量气价按用户每月的计量表的抄见方数按月缴交。

四、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一)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燃气进货价格实行联动。

1、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联动的条件:

(1)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的调整时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90天。

(2)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上下浮动≥5%时,企业可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下浮动≥5%时,若企业不主动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的书面申请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进货价格下浮的实际情况进行向下调整价格。

(3)进货价格异动相应调整销售(计量)价格。当报告期的进货价出现异动情况时(异动情况是指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出现暴涨或暴跌,即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对比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以上),企业可不受调价时间间隔90天的限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

2、管道燃气综合销售(计量)价格实行联动计算公式: 报告期综合销售价格(计量气价)=基期综合销售(计量)价格+(报告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

上述公式中的报告期销售(计量)价格均为含税价,进货价格均为不含税进货价格计算。

3、建立进货价格报告制度。为了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测,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

五、价格管理方式与权限

(一)管道燃气价格属政府管理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道燃气实行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拟定计量气价,并根据燃气进货价格的变动情况相应6 调整销售价格,为体现价格联动的时效性,销售价格调整不实行价格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前应做好调整价格的成本公示工作,并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管道燃气的运营费用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如管道燃气经营费用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经营管理费用的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行的调整,或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运营费用的变动情况作相应调整。管道燃气运营费用标准的调整需依法召开听证会。

(三)管道燃气的容量气价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调整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行调整,或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的调整需依法召开听证会。原已缴交开户费或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用户不随容量气价的调整而增减费用。选择按月或按年缴交容量气价的用户的费用将随容量气价的调整而调整。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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