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_青岛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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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第五条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指标文件的制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照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
第八条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和指标文件的下发。市科技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和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转拨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各区市财政局。第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形式的确定。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拨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属区市的,市财政局将补助指标下达给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转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条 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及具体用途、区市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属市本级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已签订完毕的计划项目任务书原件1份(未在市财政局办理过拨款手续、银行账号未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单位,还需携带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填制“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属区市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比照上述流程,到区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区市财政局应按程序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拨付资金和需要延期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说明情况,并征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双方同意后,方能延期拨付资金。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既未办理延期拨款申请,也未按时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的,考虑到科技专项资金时效性较强的特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资金不再拨付单位,并将项目资金统一收回,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另行安排其他科技项目支出。
第三章 管理工作经费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范围。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列入科技专项资金的、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项目以及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监管而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确定。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科技项目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安排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年度科技管理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科技管理部门分季度将管理工作经费的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加强对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款项资金的财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财会便【2002】36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时,应按规定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形成资产部分,应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拨款转入”科目。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冲减“专项应付款”。属于贴息拨款,冲减财务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时,应按照专项支出的规定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均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资金拨付的科技项目资金及年度结余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并纳入下一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重新论证,统筹安排,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失败的,或者违反财经纪律开支资金、未按照项目任务书落实配套资金等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以后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各区市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由区市财政转拨的科技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不得更改项目和资金预算,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省下达地方的科技专项资金拨付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律检查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