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惠民政策(推荐)_财政惠民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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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惠民政策汇编

一、鼓励全民创业,努力把创业成本降到最低

1.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证照费用财政支持。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年度终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进行补贴。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除工商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费以外的其他注册费用,会同物价等部门,进行统一核定,按全省最低标准执行。

2.最大限度减免地方性税费。对农民新办的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对其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度终了后,经企业申报、财政审核、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专项奖励企业。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3年内每户每年按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为个体生产者和小企业提供无偿代理记账服务。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选择1家以上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代理机构无偿为个体生产者和营销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年度终了后,由同级财政按代理记账质量、代理记账工作量大小、被代理企业上缴税收等情况按一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代理记账机构不再向被代理企业收取代理费用。

4.市、县(市、区)财政都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用于鼓励全民创业。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新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办[2006]21号 •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努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支持对象:各级财政建立民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平台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以及用于国家及省有关扶持项目资金配套。

2.使用范围:

(1)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2)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经费补助;(3)民营块状经济项目补助;

(4)民营企业创牌奖励;(5)民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补助;

(6)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和专项服务活动经费补助;(7)补充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8)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创业资助和风险补偿;

(9)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主要用于市本级)。3.使用条件:

(1)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民营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为我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和50强民营企业项目,投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已竣工投产。

(2)申请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经费的民营企业,所开发的新产品必须是省级以上新产品(含省级新产品),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申请民营块状经济项目补助的,申请企业必须是某一块状经济中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的会长企业。

(4)申请民营企业创牌奖励的,必须是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中国专利金奖”以及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

(5)申请民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经费的,必须是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创新中心。

(6)申请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和专项活动经费的,必须是用于民营企业环境建设,面向民营企业的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和信息服务等建设和宣传奖励等专项活动。

(7)申请补充国有资本金的担保公司,必须是以政府出资方式为主的担保机构以及为县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担保机构。

(8)申请创业资助和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4.民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领域和相关企业(项目):(1)列入市50强民营企业培植项目和民营经济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2)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3)入库税金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4)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5)创办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的重点民营企业项目。

(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企[2004]28号、盐城市经贸委 盐经贸中小[2004]158号 •盐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设立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

该项基金是用于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产品与技术研究开发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本市汽车零部件及为汽车配套服务企业项目的资金资助或贴息以及提高国产化率奖励等方面的扶持。主要包括: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扩大生产规模,使用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实施技术升级、设备改造项目,视投资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当年实现财税贡献增长较大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2.高级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引进以及人才的培训。3.总体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等。

凡我市汽车零部件及为汽车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都可申请该基金。

(盐城市发计委 盐市计[2005]5号 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企[2005]1号 •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设立盐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该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市区内获得国家或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市区内重点发展的物流、市场、商贸、旅游、科技服务、商务会展等项目以及服务业集聚区项目,根据上级扶持额或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鼓励服务业规模企业跨越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专业市场、1亿元的物流企业、1000万元的技术研发企业、商务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软件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总部设在盐城市区并达上述奖励标准的连锁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对市区企业与世界500强或国内服务业前50强、省内前20强知名企业在盐实行资产重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一定额度的奖励。

3.鼓励企业创名牌。对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前50强企业,首次被商贸主管部门评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商贸企业、中华老字号和获得“百城万店无假货”的国家、省级示范店的企业,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科技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首次被评定为4A、5A级物流企业,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会展流动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4.支持旅游业发展。对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宾馆酒店、年门票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游客接待量达30万人次以上的国家A级景区和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首次被旅游主管部门评为4A级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县(市),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首次被评为四、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5.支持地方特色服务业发展。对获得地方特色服务业企业或首次获得国家和省相关认定的企业,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商业特色街(区),新建和改建的农村连锁网点和为农服务社,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设立盐城市技术创新基金

1.支持对象:市级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内创新意识强、创新人才密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潜力大、管理机制新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项目,科技兴海项目。

2.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同时,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0%以上。

(5)企业产权明晰,并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3.支持方式:以贷款贴息、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项目贷款落实到位,并且项目已通过有权部门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

(2)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支持对象: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入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要求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内,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把改善民生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努力促进和谐盐城建设

●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保障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③在职人员或者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含最低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④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实际居住、经济上融为一体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保障方式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①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符合享受城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市居民,系单身人员或者70岁以上老年人的,其保障待遇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3.申请与审批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下属的居委会、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收入证明、有关法律文件等),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六份,如实填报家庭收入等情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负责初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居委会、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居委会、镇政府可以将核查结果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4.权利

对经审查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县(市)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其从批准的当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发给•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

持有•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的城市居民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凭证享有就业、就医、入学、法律授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0]136号•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建立与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一)实行市区居民医疗统筹 1.医疗统筹对象和范围

医疗统筹实行自愿原则。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都属于医疗统筹对象。医疗统筹工作在亭湖区的城东、文峰、亭湖、先锋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先行试点。

2.医疗统筹原则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和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特困居民)以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参加统筹,其他城市居民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引导参加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3.医疗统筹基金筹集

(1)市、区财政补助基金:城市低保人民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40元,其他城市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非城市低保和特困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补助每人每年80元)。

(2)个人缴费:参加医疗统筹的城市居民于每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度的医疗统筹费用,其中,城市低保人员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60年,其他城市居民每人每年140元(非城市低保和特困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60元)。

4.医疗统筹补偿标准

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暂选择附近的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全年门诊医疗费用在200元之内的补偿25%。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5种重大疾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30%。

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0%;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10000元)部分补偿70%。统筹补偿总额全年不超过30000元。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4]208号 •盐城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达到50元,除省补助资金外,市财政按农业人口人均2元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补足。

(盐城市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102号•关于印发农村新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免收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降低人民群众的教育成本

(一)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对象: 1.在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2.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即由民办学校在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费,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但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范围内。

(二)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学校还可以收取的费用:

1.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为:小学一、二年级33元、三、四年级66元、五、六年级77元;初中一、二年级121元、三年级88元。课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结束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2.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包含学生簿本、讲义费用等。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8元。

盐城市区的中小学校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和盐都、亭湖区的农村学校可根据本地使用教材版本的实际价格及作业本费用测算课本费、作业本费,但不得超过市定收费标准。

3.从2007年春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还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1)借读费。小学:省内190元/生.年,省外250元/生.年。初中:省内340元/生.年,省外390元/生.年。

(2)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必需的服务项目,可适当收取服务(代办)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上限标准核定为:

①住宿费。小学和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条件较好的学校,经县以上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和物价局备案,可适当提高住宿费标准。

②体检费。小学一、三、五年级和初中一、三年级各体检一次,每次体检收费标准为6元。

③社会实践活动费。主要包括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成本支出。学生正常的校外活动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元。学校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生自愿原则按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报同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④代办校服费。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三年代办一次,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班学生均不得订购新的学生装。

⑤学生蒸饭及代伙费。学生需要蒸饭的,学校可按每生每月不超过4元收取蒸饭费。代伙费按实收取。

(三)我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来源:

今年春学期免收学杂费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今年省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230元、初中350元。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困难,安排了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其中对响水、滨海、阜宁三县补助80%,对其它各县(市、区)补助70%,即省里承担了“大头”。各县(市、区)应承担的“小头”,省、市要求百分之百地落实到位,也有能力落实到位。今年省财政继续按照上述补助范围和比例对我市各县(市、区)给予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县(市、区)财政必须全额分配给各有关学校(含民办学校)使用,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盐城市财政局 盐教财„2007‟3号、盐城市教育局 盐财教„2007‟2 号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促进就业再就业 对符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盐发[2002]33号)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含部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2.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年龄偏大的就业困难人员。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

对定向培训的学生毕业后进入市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培训输送1人给予培训机构30-50元的奖励。

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经纪人推荐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的,每推荐1人,可从当地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中介机构、经纪人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贴,市区按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6]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城乡卫生服务机制,保障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市、区和县(市)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7年按城镇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4元的标准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到2009年达到10元/人的标准。各县(市、区)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2006年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补助(含省财政补助),并逐年有所提高。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6]2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市区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 3.重度残疾人员;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人员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即“三无”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2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诉70%,全年不超过10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560元。

2.其他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8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480元。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城市居民医疗统筹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不予救助。

(三)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本人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医疗诊断书、病史资料、有效发票、门诊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医疗救助条件的,集中报市医疗保险基金基金中心。

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予以公示,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10天。

公示期满,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公示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对公示无异的,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4]208法‡‣)

号 •盐城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

●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2006年按农村常驻人口每人每年6元标准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除省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县(市、区)解决,市实行以奖带补。

(盐城市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102号•关于印发农村新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一)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盐城市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1.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且没有收养子女的特困家庭;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特困家庭。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特困家庭。4.其它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

特困家庭,指民政部门规定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优先为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给予该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助。

公益金补助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县(市、区)财政和计生部门审批,上报市计生委核准后支付补助资金。

(三)需提供的材料:个人申请、乡镇(街道)以上出具特困家庭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簿、伤残或死亡证明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计生委 盐财教[2005]36号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六、扶贫助学,确保各类学生不因贫失学 ● 义务教育阶段

1.城市和县城持•低保证‣、•特困证‣家庭的子女,在所在施教区范围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以及“三残”儿童少年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减免申请。

2.农村持•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在所在施教区范围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生家庭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减免申请。

● 贫困大学生

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特困证‣的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学生,可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资助对象到市、县(市、区)招生部门出具录取证明,职业教育类对口单招的资助对象到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出具录取证明。

按户籍所在地向县(市、区)教育系统红十字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贫困大学生新生资助对象审批表‣,并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低保证‣、•特困证‣、招办出具的录取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录取学校的银行账号。

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阶段扶贫助学有关费的结算,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主要负责本地区的贫困大学新生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筹措和发放工作。

(盐城市教育局 盐教财[2005]54号、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教[2005]48号 •关于扶贫助学工作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建设现代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 ● 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开展适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贫困户劳动力、大龄妇女等不同群体的技能培训。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标准为:一般劳动力培训补助300元/人,其中省财政补助250元/人,县级安排50元/人;贫困劳动力补助500元/人,其中省财政补助400元/人,县级安排100元/人。各县(市、区)可根据农民选择参加不同工种的中标培训价格和培训补助资金额度自主确定具体发放补助标准。

对省重点扶持的1011个经济薄弱村贫困户劳动力培训实行全额免费,省补资金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市县两级和各村扶贫单位筹措解决。

2006年市级财政安排培训经费100万元。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农[2007]45号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

● 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农民购置农机具。主要补贴水稻插秧机和高效植保机械。

补贴标准:市级财政对水稻插秧机和高效植保机械每台补贴1000元。

补贴对象:补贴购机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国营农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而购置新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下岗失业职工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愿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并经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后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购机合同(不允许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经销商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购机合同签订手续)。然后由各县(市、区)将合同集中送盐城市农机局审核,凭盐城市农机局的购机通知到供货单位购机。没有经过市农机局审核的一律不享受市财政补贴。

(盐城市财政局 盐教农[2006]27号、盐城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盐农机[2006]14号 •关于2006年度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实施农村桥梁建设“乡间彩虹”工程

从2003年起,省财政厅在全省实施农村桥梁建设“乡间彩虹”工程。2003-2006年实施了第一轮农村桥梁建设计划。凡是列入农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机耕路和田头间的新建、改扩建桥梁,均可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财政厅立项后组织实施。从2007年起,省决定利用四年时间实施新一轮农村桥梁建设计划,凡是列入新一轮农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机耕路和田头间的新建、改扩建桥梁,均可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财政厅立项后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盐城市财政局盐财农[2004]90号•关于印发†盐城市2004年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如需咨询

1.来电。请拨打 8367470(盐城市财政局税政法制处)

2.来函。邮编:224001,地址:盐城市财政局税政法制处(文峰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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