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能用公告和留置的方式送达_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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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不能用公告和留置的方式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其中民事诉讼文书有直接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方式,但是民事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用公告和留置方式。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有翻悔的权利。民事调解书是在双方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协商达成协议,因此当事人有权变更或翻悔,如果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则是“强迫”措施,不符合民事调解原则。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即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有明显的不同意;公告送达则以时间为限,发出公告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当事人的真正意图还很难预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指出: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一方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原调解书未发生效力,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判。
(备注:1,此文于1987年9月23日刊载《安徽法制报》第三版;2,《民事诉讼法》于1991.4.9.公布施行,原《民事诉讼法》(试行)不再适用;3,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96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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