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司法建议_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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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的适用
在民商事纠纷诉讼中,“送达难”绝大部分是由于当事人送达地址不明确导致的,如何让送达地址在诉前确定,避免冗长而效果甚微的公告送达,就成为困扰各地法院的重大难题。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就是一个抛开现有定势思维,寻找新颖角度解决问题的方法。
所谓诉前地址确认制度就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因受送达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到的,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制度。
一、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必要性
1.最大限度的避免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冗长的公告时间破坏了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且大部分流于形式,基本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的目的,加剧了当事人及法院之间的矛盾。
2.填补我国送达制度的漏洞
在我国现有送达制度框架下,送达地址确认书与推定送达原则的适用对象仅仅只是已经向法院出具送达确认书且已经被告知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并不能解决法律文书的首次送达问题,而法律文书的首次送达恰恰是民商事案件送达问题的症结所在。
因此构建民商事案件的诉前地址确认制度,以合同约定或其他书面确认的形式将确定诉讼送达地址的时间提前到 1
案件立案之前,并且赋予该种约定或者确认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无疑就成为解决送达难问题的“一剂良药”。
二、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可行性
1.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正当性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只是把受送达人在诉后的诉讼权利提前到诉前,对其推定送达仍适用2005年《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且此制度并未违反任何强制性法规,符合现实需求,因而具有正当性。
2.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合理性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避免了复杂、繁琐、效率低下的公告送达,节省了审判资源,同时既保证原告合法权益的及时发现又能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接受公正裁判权,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3.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法理性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诉讼处分原则的表现。如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仲裁条款及管辖法院条款规定,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在诉前以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诉讼程序权利。
4.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可操作性
各地法院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不断在实践中探索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可操作性,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条约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针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有效送达率低的问题,提出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增加确认送达地址条款的建议,及一旦日后贷款人违约引发诉讼纠纷,则可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自行确认的地址直接邮寄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其他案例比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针对交通事故推出在诉前预先确认送达地址;厦门集美法院对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尝试等。
三、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实施的几点建议
1.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使用范围及条件
民商事诉讼纠纷案件,均可适用,大致与现行的诉讼送达地址确认书范围一致,在使用时,当事人必须处于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白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2.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表达形式及内容
可以采用合同条款、单独书面协议、向第三方出具确认书等形式,根据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建议使用单独书面形式,其内容与现行诉讼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致。
3.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效力
一旦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即适用2005年《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附:协议样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