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芒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_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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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德府登88号

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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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芒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相关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驻地中央属、省属、州属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市爱卫会成立专门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第八条

实行爱国卫生月和周末卫生日制度。每年的4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每月6日为环境整治日,每星期五为卫生清扫日,活动月期间实行卫生检查、创卫评比验收复查,每年夏秋

生村、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害防病活动,改善村容村貌建设新农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禁止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任意放养家畜家禽;禁止携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和乱扔动物尸体。

禁止将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扫入、倾倒和排入城区下水道或河道。

第十六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庭院、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清除积水、垃圾,参与除“四害”活动,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使病媒生物的密度及其孳生场所的卫生条件控制在国家和省、州、市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八条

减少和消除病媒生物(鼠、蝇、蚊、蟑螂)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市、乡镇(街道)爱卫会统一领导,爱卫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除四害消杀服务机构必须在爱卫会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乡镇(街道)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检举的权利,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卫生状况较差的部门、单位,由各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对已获得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先进称号的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处理。未依法处理的,各级爱委会办公室有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与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芒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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