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试行办法_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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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试行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常住人口数进行配备。每个乡(镇)、街道调委会平均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依照本办法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日常业务工作由辖区所在地司法所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第五条 以构建“平安和谐文峰”为目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网络化发展。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纳入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第二章 招聘录用
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 岗位津贴及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为300元,并根据所 调解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一)受理调解的一般矛盾纠纷,调处成功且按要求进行纠纷登记,并完成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人民调解文书制作并装订成册的,每件奖励30元,调解文书格式不全,未装订成册的,不予补贴;
(二)受理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各类损害标的10000元以上;涉及5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做好七种调解文书案卷装订成册的,每件奖励50元,调解文书格式不全,未装订成册的,不予补贴;
(三)排查发现群体性纠纷、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访苗头及时报告并进行有效控制化解的,每件奖励100元;对重要信访事件开展调处,并成功化解的,每件奖励200元;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成绩显著,其工作经验和成果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视情况给予50元-200元的奖励;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工作业绩考核由司法所负责,并填写工作业绩考核表,依据工作业绩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
第四章 工作职责
(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重大案件适当延长;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九条 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月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民间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将排查、化解、治理结合起来;
(四)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应佩带上岗证,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收礼;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年度培训。人民调解工作相关业务培训可由区司法局或司法所组织,培训可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业务强化培训。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颁发证书并做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及奖励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执业实绩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可作为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业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平时业务考核采用经常性督察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在年度考核时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全年有工作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并按要求报司法所。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司法所在听取群众意见(可采取社区调查问卷方式)
(一)对下列矛盾纠纷发现或报告不及时、调处不得当,导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
1、故意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爆炸等恶性案件;
2、自杀死亡案件;
3、群体械斗致人伤亡的案件;
4、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案件;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因工作严重失职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聘用单位应予辞退,并不得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的有关工作规则、程序和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