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转让价格是否有效.7.30_股权转让合同相关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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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转让价格是否有效

【案情】

某纺织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公司注资为800万,其中A出资300万,B出资200万,C出资200万,D出资100万。2007年4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四位股东签订了一份《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A转让其在本公司20%股份给B,A转让股份所得的报偿50万元,A所得报偿50万于2007年6月兑现,四位股东应与2007年底参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章程变更的正式签字仪式,本协议自四位股东签字之日生效,至A兑现50万元和完成股权转让及公司章程变更签字仪式止。该协议签订后,B于2007年6月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0万元,后B多次催A履行该协议,但A反悔并认为此协议没有生效。致使B不能受让该股权,公司也无法进行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故该公司和B将A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有效,A与B之间的股份转让合法有效。

A辩称:该协议约定要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至今未签订;且A与B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与B就股权转让价格未达成一致;而本案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转让价格,不具备股权转让成立要件,不具备可履行性;而该协议约定的50万元报偿,是因为公司没有分过红,此50万为公司对A的补偿,非转让价格。

本案焦点

A与B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成立?该50万元是股权转让价格还是公司对股东分红的补偿?以50万元转让A的20%股份是否合理?

法律分析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无异议,即对该协议的客观性真实性不持异议。本案协议时经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性质,但该协议所涉股权转让与参会股东身份重叠,故可认定A与B存在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并要条款。而该协议约定的50万元为A转让股权所得报偿,无法判断该转让给付主体是公司还是B,现双方各执己见,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对此价格作出合理的判断。故该《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认定A与B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格,A与B未达成一致意见,股权转让不具可履行性,A与B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成立。驳回该公司、B的诉讼请求。

本案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A与B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成立。看似本案约定了股权转让为50万元,但其转让价格未约定B支付,只是约定为报偿而非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属有偿转让合同,转让价格应是该类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无法履行。那么价格就必须是双方合意,而本案双方对价格持不同意见,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故该股权转让合同缺少必备的价格条款,故不能以《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而认定A与B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

以50万元转让A的20%股份是否合理?这不可以以表面数字等同而论。A持股300万元,如果B以50受让A的20%股份,看似不公平,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影响很大,公司资产并非出于固定状态,而是不断变化,股东出资额与股权价值并非处于等值状态,股权与出资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概念。根据《公司法》第61、62条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那么,本案是否可以以此来履行转让?不可以,因为公司股份的价值包括多种因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品牌效应、人员技术等因素,所以股权是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形态,非一般商品,如果双方就转让价格存在争议,不能按交易习惯和履行地价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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