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_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

摘 要:在30余年的改革中,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不断规范,党内监督机制逐渐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趋于健全,这是评估当前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运行现状应当考虑的基本事实。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合理分解权力方面,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方面,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诸环节上,依然存在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权力制约;权力监督;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5)01-0084-06

“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1]29是在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方面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总原则,也是完善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总方向,而较为准确地评估当前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则是基点。文章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试图描绘出这一运行现状的大致轮廓。

一、相关文件的基本梳理

文章所选取的有关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文件,从形式上看,这些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规范性文件(决定、决议、意见、通知)等。从内容上看,这些相关文件主要是关于保障党员权利、地方和基层党组织选举、地方和基层党委会工作机制、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内权力分解、巡视制度、违规惩处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权力运行公开以及规范权力使用等内容。从时间上看,文章主要选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文件作为分析对象。从空间上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有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也有地方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党内权力制约机制的现状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结构划分,按照“三权”之间相互作用的强弱以及与党员的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种模式。

模式一所示的权力结构类似于美国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模式二所示的权力结构类似于英国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议会至上”关系。这两种权力结构模式均不是当前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相互关系和运行现状的体现。这两种权力结构模式的运行基础有两个。其一,党代会经常性发挥作用。至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好处,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讲得很透彻,它“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

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2]233。其二,同级党委会与纪委会之间是平行关系。权力对等方可谈论权力制约。现实情况是,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人选需“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3]18。在这种体制下,纪委会对同级党委会的制约效果较弱。

模式三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大之前这段时期内的党内权力结构情况。在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方面,根据中央在199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4]196,可以看出几年开会一次的党代会对党委会的制约较弱,而党委会对党代会的制约较强。在决策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上,党代会对同级纪委会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几年一次进行的选举纪委全体会议,而纪委会对同级党代会的制约则主要表现为根据党委会的意见监督和检查党代会代表的遵守党章及党内纪律的情况,因此党代会与纪委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较弱。在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对纪律检查体制的相关规定,例如纪委委员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5],导致党委会对同级纪委会的制约较强,而纪委会对同级党委会的制约较弱。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党委会的权力过于集中。

模式四反映了十八大之后的党内权力结构情况。十八大提出要继续“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1]52;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委领导体制作出新的调整,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6],逐渐形成“新双重领导体制”。这两项改革内容的直接影响是党代会和纪委会对党委会的制约增强。

模式五不仅体现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关系,而且突出了党员的主体地位。这种权力结构模式是建立在以下几个条件之上的。第一,党员权利得到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即保障党员权利不仅要有实体性的内容,而且要有程序性的规则;第二,至少在一定层级(县、市、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第三,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成员互不重合,“党代会的代表中,无论是谁,只要当选为党的执行机构或纪检机构成员,在其任职期间就自动失去党代表资格”[7]。

模式六体现的是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这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的理想运行方式,它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推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总目标。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权力运行结果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加大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广度和力度。公开本身并非工作内容的全部,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才是关键。其二,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这比前者更为重要。权力运行过程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关键。脱离权力运行过程而谈群众监督,其监督质量会降低。无论是推动权力运行结果公开还是过程公开,多样化的、畅通的监督渠道是前提。其三,群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对于事关本地区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全局问题,必须邀请群众或代表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群众参与制定政策,可能会降低政策制定的效率,但是能够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再者,伴随群众参与而增加的理性成分,会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三、党内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时间维度,可以将党内监督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根据空间维度,可以将党内监督划分为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之间的监督。兼顾时空维度,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当前党内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

(一)事前监督

各结构性的权力内部也有次结构,比如执行权中的决策权、职能部门的决策权、监督权中的执行权等,这类权力属于机制性和职能性的权力。权力类别不同,事前监督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结构性的权力而言,事前监督主要解决如何授权的问题;对于机制性和职能性的权力而言,事前监督主要解决如何选拔任用干部和制定权力运行规范的问题。

当前,地方各级党代会、党委会和纪委会的选举,主要依据《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规定了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以及党委和纪委常务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和产生方式,为“三会”选举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则和程序。但是无论是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还是纪委委员候选人,均是由上届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其基本程序是:常委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常委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代表团讨论酝酿确定候选人――党代会进行选举。可以看出,党员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最后两个环节,在其他环节,尤其是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环节,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参与成分较少,这是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若当选的党委、纪委委员在任职期内有违犯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如何对其追究责任?这是改革和完善地方层面党内授权机制绕不过去的两个问题。

相比较而言,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尤其是在党委会、纪委会候选人的确定环节,党员的参与成分较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4]210但是,在党委会和纪委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环节,党员的参与成分不够。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央先后制定了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四条规定”,成为当时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进入新世纪,中央在总结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先后制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三部党内法规。这三部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及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成为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行为规范。

必须承认,无论是在授权环节,还是在选拔任用干部和规范权力使用环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实体性规定内容较多,而具体操作性规则较少的问题。但是从总体上看,党内事前监督机制是比较健全的。

(二)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即指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无论是对结构性权力的监督,还是对机制性和职能性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维度: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监督。

1.自下而上的监督

自下而上的监督,主要指党员监督。党员监督的前提是保障党员权利。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2]215。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党员的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这集中体现在1995年开始试行的、2004年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称《权利保障条例》)。《权利保障条例》专列六条对党员享有的知情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予以详细说明。这是考察党员监督现状所要考虑的基本事实。但是,与事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类似,保障党员权利的部分条款常常缺少程序性的规则,甚至是实际操作与相关规定有偏差。比如,在保障党员选举权方面,一方面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4]37,另一方面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一届党委会提出候选人”[4]210。

2.同级之间的监督

当前,党内同级之间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同级纪委会对党委会的监督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从纪委领导体制上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3]18;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而且上届党委常委会有权确定纪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从纪委工作机制上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级纪委会在检查案件过程中“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3]18,当发现同级党委会委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时,纪委会“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3]18。综合考察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可以看出纪委会对同级党委的制约和监督不充分。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制度,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均无权裁决,而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常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我们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环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均为“一人一票”,但是在这环节之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权限较大,这是因为“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4]199。带来的问题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较强,而其他班子成员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效果取决于主要负责人的自觉性。在分工负责制下,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一责、各管一片。由于担心监督、批评过度会得罪其他成员,致使自己开展工作困难重重,因此在具体的监督中班子成员往往缺少思想交锋,倾向于“点到为止”或“浅尝辄止”。

《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党内 监督机制 权力 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党内 监督机制 权力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