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内部治理规范(试行)_社会团体内部治理规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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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内部治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市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供我市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时参照使用。

第三条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

(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效率;

(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

(四)保障社会团体职能的有效实现。

第四条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与行政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在人员、财务、职能、场所方面实现分离;

(三)制衡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民主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

(五)效能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根据行业或领域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 社会团体章程

第五条 社会团体章程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准则,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社会团体变更、注销以及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未实行直接登记的,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

同一行业或者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拥护社会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社会团体会员。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注册手续。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社会团体正式会员,并颁发由社会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社会团体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社会团体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社会团体进行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秘书处。

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做好记录说明。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数量不足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通过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

第四十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到会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可以由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的罢免程序可以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并经选出机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业务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社会团体重要文件;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出缺时可以代行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社会团体所赋予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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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3人,且人数应为奇数。会员数量不足50个的社会团体,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臵、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六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章程应对监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及职权

第七十八条 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臵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八十一条 秘书处可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社会团体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社会团体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八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八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社会团体监事会。

第四节 其他专职人员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应配备与工作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社会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社团可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第九十二条

社会团体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七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九十三条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自行决定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一般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

第九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根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臵,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九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为:

(一)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完善;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对其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分支(代表)机构不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指导。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向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业务活动,一般应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必要时所属社会团体可派人参与。

以各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般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九十九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自律规约,形成促进行业或专业领域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行业、专业领域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或相关领域数据,进行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或专业标准;

(六)承办其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某项职能工作。

第一百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一般应依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负责人。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提名,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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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社会团体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一百零九条 社会团体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三)政府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补助;(四)有偿服务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团体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一百一十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会费收取应采用固定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除会员(代表)大会外,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费标准、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社会团体经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经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

21、社会团体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社会团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一百二十条 社会团体要合理确定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一般而言,每年年初,由理事会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执行中需加以调整和补充的预算,可由理事会审核决定。社会团体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但须纳入社会团体账户统一管理、核算,并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年度日常管理费用(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等)支出,如无特殊原因,一般应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秘书处可作为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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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支部(总支)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考核工作相结合。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民主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十章 自律规约 第一节 社会团体自律规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自律规约是由社会团体会员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既要自我约束、又要相互约束的行为规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自律规约一般应明确自律规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和监督、奖惩措施等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 社会团体自律规约一般由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草拟,并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自律规约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协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自律规约通过和公布后,社会团体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会员执行自律规约的自觉性、主动性。对认真执行自律规约的,可给予宣传、奖励或公示。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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