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_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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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知情权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了将近20个年头,在这20年里,消费者这个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众多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虽然对消费者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该条之规定不难看出,出于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是我国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一直以来,个体社会成员就是消费者的观点在我国学界占主流地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人,而将非自然人诸如法人、组织等排除在消费者概念之外。在我国,还有部分理论界专家认为消费者的概念是与经营者的概念相对应的。无论两种观点在对消费者身份界定的根据上有如何的分歧,但有关键的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所谓的弱势地位主要是因为生产者、经营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原料、构成、性能、制作方法、用途、生产成本等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因而形成了商品交易中,生产者、经营者占有信息上的优势,而消费者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均衡状态。2008年8月发端于美国华尔街的次级贷款危机已经演变成为一场全球的金融海啸,其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想,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市场中对弱势一方权益保护的不利甚至缺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居民个人财富水平不断提高,20世纪90年代初期老百姓还非常陌生甚至闻所未闻的保险、理财等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人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将自己的部分收入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情况变得非常普遍,家庭投资理财、保险等金融消费大量出现,伴随而来的是大量难以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的出现,这些突出的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律界及金融业界的重视。在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还没有法定内涵,范围也尚不确切,造成众多金融业企业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认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不能算为消费者,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由于金融服务行业存在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难以了解其业务内容等原因,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难以预测存在的风险。且我国立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都分散在金融法律法规中,遇到问题主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更谈不上行业自律的问题,没有强有力的部门监管和消费者风险警示,以致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等相关权利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当重大金融纠纷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往往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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