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业务培训班专题辅导材料之三_村社区两委换届培训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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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县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1月份开始,到6月底结束。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选举实施阶段、工作交接阶段、验收与总结阶段。下面根据我县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日程顺序,就我县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广东省村民

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竞争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等六项基本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或称“普选权”原则)

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凡达到法定年龄、居住期限、法律无限制性规定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的限制。《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力的效力而言,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即一人一票原则,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在村委会选举办法中,一般都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这条规定就是根据平等选举权的原则制定的。

(三)直接选举原则

它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在村委会选举中,就是由选民直接选出村委会成员。对此,《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做出了规定。为贯彻这一原则,在村委会选举中,不得由户代表、村民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委会委员,再由委员选主任、副主任,而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差额选举原则

它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差额选举的优点在于,扩大了选民的选择余地,体现了选举的选择性本质,有利于选民在几个候选人中进行比较,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人。

(五)竞争选举原则

所谓竞争选举,是指候选人或其他有意竞选的村民为了争取选民的信任而主动采取的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在村委会选举中,“竞争选举”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负责选举的领导机构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宣讲自己的治村方案,回答选民提问;二是实行“自主竞选”。即自由安排的竞选活动。“竞选”的优点在于候选人或其他有意竞选的村民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便于选民进一步全面了解他们的情况,以便最后作出正确的选择。

(六)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相对公开投票而言的,又称无记名投票,也就是说,选民的投票选择只有他自己知道。这样可以免除选举人的思想顾虑,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村委会选举实行的就是秘密投票,并要求普遍设立秘密写票间,保证选民在没有他人干扰的情况下,填写自己的选票。

二、准备阶段(1月10日至4月5日)

我县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有八项工作内容,即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村财审计,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培训工作、制定方案、选举村民代表和选举村民小组长。

(一)成立机构

1、县成立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2、各镇成立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二)宣传发动

1、利用各种手段,大张旗鼓进行宣传,使全体选民都知道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2、设立选举工作咨询站,专人负责,要求做到有记录、有汇报、有答复。

(三)调查摸底

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社会动态和各种情况。调查的方法:第一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第二,开展家访谈心活动。第三,印发调查问卷,发给调查对象进行书面调查,然后进行统计分析。

(四)村财审计

在进行换届选举前必须做好村财务审计工作。

通过审计,提高村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调动村民关心、参与、支持村委会选举的积极性,给村委会成员一个公正的评价,为顺利完成村委会选举打下基础。

(五)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委会换届选举,应依法选举产生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1、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具体到某一个村的数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内部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2、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前,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引导

选民选举村中的优秀分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1)村民会议选举。

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由上一届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参照村委会成员正式选举的程序进行。

可召开全体18周岁以上本村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也可以召开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的户代表会议投票选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如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参会村民须过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如召开户代表会议,参会的户代表须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选举会议才为有效,选举才能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2)各村民小组会议选举。

由各村民小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办法:一是按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人数规定实行无记名投票。经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过半数选民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获得多数选票者当选为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二是按分配给本村民小组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名额实行无记名投票。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有选举权的过半数本组村民参加,或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分配给本村民小组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额选举本组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委会召集村民小组长的主持下,公开唱票、计票,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认定有效后,上一届村委会应发布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报镇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3、变更。

在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进行重新选举或补缺。成员要补缺的应从原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得票结果中以得票多者递补。

(六)培训工作

1、县举办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培训班。

2、各镇举办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镇参与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人员,工作人员,村委选举产生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以及换届选举规程。

(七)制定方案

各镇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

各村委选举委员会根据镇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村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八)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设立的村民自治单位,都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代表与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也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内容。

1、选举村民代表。

按规定凡200户以下的村一般不选村民代表,不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而是实行村民会议制度。凡200户以上的村应当选举村民代表,在实行村民会议制度的同时,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代表数额与任期。

①代表数额。村民代表的数额受本村的户数、人口和居住条件制约。至于一个村产生多少代表为宜,在坚持便于代表联系村民、便于代表开会、议事、决策的前提下确定。我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代表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选举若干人产生,500户以下的村,村民代表的名额应在50人左右,1000户以下的村,代表名额应在100人左右,1000户以上的村,代表名额应在100人以上。确定村民代表名额一般应取单数。

②代表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③选举的方式。根据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本届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全体村民发布公告。并对代表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报镇人民政府,一份留存归档。

2、选举村民小组长。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小组长参照村委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既是参照,一些必要的程序不能少,如召开村民小组的选举大会、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唱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发布公告等,都应参照村委会投票选举和程序。

(1)村民小组长的条件与任期。

条件:①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

②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

③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⑤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任期: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2)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①选举的时间与组织。选举村民小组长的时间,可在村委会选举前,也可以与村委会同时进行,还可以在村委会选举之后进行。选举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②选举的程序。一是召集选举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召集并主持村民小组会议。二是清点人数。应由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才可进行投票工作。三是无记名投票。由参加会议的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进行。四是计票。由三票人员在选民的监督下,公开计票。五是宣布当选。获得参加会议的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③发布公告。村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并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报镇人民政府,一份留村。

三、选举实施阶段(4月6日至5月30日)

(一)选民登记和确定选举日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整个选举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个环节不搞好,投票选举工作就无法进行,选举的合法性就难以保证。

(1)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的条件。确认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在村委会选举中,一个村民是否有选民资格,即是否成为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属地条件。必须是本村村民,即出生、户口均在本村,或不在本村出生,但户口在本村。

②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的年龄以选举日为准,就是说到投票选举日必须年满18周岁。

③政治条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不具有选民资格。

(2)登记办法

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先确定选举日。根据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20天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因此,选民登记工作必须在选举日20天前结束。

①确定选民登记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挑选2至3名法律观念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情况的村民担任选民登记员。登记工作量大的村,也可以由每个村民小组推荐1名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可后担任选民登记员。进行选民登记前,各镇应对选民登记员进行培训。使之明确选民资格,选民登记的法律要求,掌握政策界线,明确任务、方法、时间、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

②明确选民登记对象。

凡具备选民资格,能够行使选举权利,参加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本村村名,包括外出的村民,都应作为选民进行登记。

a、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b、本人和家庭在本村,生产生活在本村,同时履行村民义务,仅本人户口不在本村,又未在户口所在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应进行选民登记。

c、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祖籍户口在本村,并承担村民义务的,可应予登记。

d、具有选民资格,但外出的村民,包括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应予以登记。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登记的选民应在选举日20天前,张榜公布。本届有效选民数应以实际能参加选举的选民数为准(包括委托投票的选民)。

(3)掌握选民登记方法。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名单,公布以后未引起争议的这些选民的资格长期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登记确认的选民名单收集、归档。

这次村委会选举前,在登记确认选民时,可在本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采取“增、减”的办法,对选民进行补充登记,并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选民登记。这样,就可以确认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选民名单。进行选民登记时必须做登记名册,即造册登记并编号,以便发放选民证备查,存档。

2、公布选民名单。

(1)审核选民名单。

凡情况特别的村民,有争议的村民,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要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逐个给予审核确认。

(2)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选民名单后,还要张榜公布。一是让村民明确自己是选民;二是让广大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查、监督,纠正偏差。

(3)选民申诉和争议处理。

选民名单公布后,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选举日的五天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村民的申诉和意见,并在选举日的五天以前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都应注意“选举的五天以前”这个时效规定。

(4)颁发选民证。

选民证是确认选民的凭证,也是领取选票的凭证。选民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选民登记名单及编号填写,并加盖印章。选民证应在最后确认选民人数后及时发给选民。不得多或少发,发后注明签收人或代签收人,并告知选民妥善保管,供投票选举时,作为领取选票的凭证。

3、选民登记的特殊情况。

选民登记的特殊情况,应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1、户籍所在地原则;

2、经常居住地原则;

3、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原则;

4、不得重复登记的原则;

5、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发选民证

选民证是确认选民的凭证,也是领取选票的凭证,颁发选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选民名单分发,并注明签收和妥善保管。

(三)提名候选人和发布公告

1、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是法律对村委会成员的最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候选人的质量,我省办公厅粤办发20号文规定了候选人应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或社区居民服务。(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4)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5)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

下列五种人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4)外出不能回村社区工作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违章乱搭乱建的。

必须指出,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是软性的,只能做正面宣传,引导选民之间不得把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为必须具备的硬性条件,更不得另行制定硬性规定,是否具备候选人条件到具体的人只能由选民自己去判断。

2、候选人的提名确定方式。

(1)候选人的人数。

①村委会的职位和职数。《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县村规模的实际,我县第四届村委会职数的划分原则:人以下的村委会职数为3人;人以上的村委会,职数为5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镇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各村村委会的职数时应征求并考虑村的意见。新一届村委会设的职位和职数,经镇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全体村民公布,为有选举权的村民按职位和职数的要求提名候选人作准备。

②候选人的差额人数。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根据这一精神,我省村委会选举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2)一人一票提名确定。

一人一票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方式,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最佳实现方式。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按程序认真组织。

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党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会之前,可以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意见,提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将建议意见张榜公布或印发给选民,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

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员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并在选举日的五天前公布。

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公布以前,依照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还必须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审查的内容,一是被提名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二是本次提名确定候选人大会是否依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三是被确定的候选人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如果有,一般应保留得票最多的候选人;票数相同的,应保留职务较高的候选人;也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人保留为候选人。

3、发布公告。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投票前的准备

做好正式选举投票前的准备是维护选举秩序、保证依法选举和选举质量,保障选民民主权利的关键。上级选举领导、指导小组要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决定投票办法。

为保证本村本届村委会选举顺利进行,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届村委会选举的投票办法。办法要规定以下内容:

(1)投票方式。投票可分为选举大会投票、兼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两种方式。

依照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选举(包括提名投票选举)必须召开选举(提名选举)大会投票。对居住分散以及老弱病残、个别不能中断工作确实不便到选举会场和投票站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报乡级选举指导小组批准,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设若干流动票箱组织投票。

(2)投票次数。投票次数是指一次性投票和分次投票。一次性投票是指将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印在一张选票上,选民一次将票投入票箱;或者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上,选民也一次性将三张选票同时投入票箱。分次投票是指先投主任票,选出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票;选出副主任后,再投委员票,三次发票,三次计票,三次投票。这两种投票次数都是可以的,合法的。但是一个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确定、培训投票选举工作人员。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投票选举过程中的“三票人员”及代写人,以上人员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或确定。

投票选举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选举大会会场的投票选举工作人员,除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外,应有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若干人,总监票员1人、唱票、计票、监票员若干人,秘密写票间监督员若干人,代写人若干人。必要时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要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参照投票选举大会确定;每个流动票箱要有3名工作人员以上。上述工作人员,都应从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中产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事先表决通过,并以公告形式公布。代写人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教师中聘请。投票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公布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对他们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选举规程,特别是投票选举大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使每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3、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虽然在选民登记前已公布了选举日,但未公布具体的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因此,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有必要将具体的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以公告的形式向村民公布。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产生和确定候选人的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选举日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更改的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再次向村民公告。

4、办理委托票手续。

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解决的办法是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即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委托有选举权的家庭成员或本人信任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本人选举投票。为此委托投票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具体程序是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本人填写“委托投票证”,写清楚委托村民的姓名和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不办理委托手续,不得委托他人投票。选民只有“在选举期间外出的”才可以办理委托票。不是这种情况则不能办理委托投票。

由于委托投票容易使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变相成为间接选举,所以能不用委托投票的尽量不用,非用不可的也应控制委托投票的总量和张数。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三人。

5、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

(1)印制选票。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我县的选票用统一的选票样式,由县民政局设计样式,然后下发到各镇。各村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出来以后,由各镇汇总,然后到县“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三楼)核对选票样式和候选人名单,到县“两委”换届选举办公室指定的印刷厂印制。选票印制完后要加盖选举委员会的公章。

(2)制作票箱。票箱是选举活动中保证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意愿的物质手段。选民在秘密写票间(处)写好选票(提名选举票,下同)后,应由选民自己将选票对折好投入密封的票箱,投票结束后,再由工作人员开箱计票。因此,对票箱的基本要求就是在投票前当众密封,票箱投票口仅能投入一张选票,选票投入后要到统一开箱时间的才能取出。票箱一般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作。票箱一般用木板或硬纸板等材料制作,形状为竖立的长方体,投票口开在上方,后面有可封闭、开启的活动门。票箱尺寸不宜过大,要方便工作人员搬动。

6、布置投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

(1)布置选举大会投票会场。选举大会投票会场应布置得既庄严、隆重又要有喜庆、欢乐的氛围。要设立主席台,有条件的摆放麦克风,主席台上方要悬挂“村第届村委会选举大会”字样的会标,两旁悬挂标语和插彩旗,可在主席台的侧方设立来宾席和观察员席,会场应以村民小组划分区域,小组前方应插有“村民小组”的标牌,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票箱。设计好村民排队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保证投票选举整齐有序进行。

(2)布置投票站投票。凡规模不大,居住比较集中的村只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不设另外的投票站。对于边远、分散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以设立投票站。一般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自然村设立一个投票站。各投票站均应按照选举大会会场的设置要求,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间、代写处和票箱。选举日那天,所设立的投票站与选举大会会场同时开放,同时进行投票。

(3)设置流动票箱。流动票箱是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并登门接受选民投票的票箱。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对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此外,还要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7、检验认定选票。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第二十四条规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这就是法律法规对选票的规范。那么什么是全体选民?什么是投票人数?什么是参加投票的选民?什么是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呢?请阅读《选举规程》第98—101页。

(五)选举大会投票程序。请阅读《选举规程》第102—112页。

(六)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

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也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采用“二合一”选举方式,一次提名投票选举大会后,没有人达到“两个过半”当选,只能进行重新选举,不适用另行选举规定;但只要有一人或一人以上当选的,可适用另行选举规定。

(1)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是指本届村委会选举举行第一次正式投票时,出现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为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再次投票,或第三次投票,甚至第四次投票,统称另行选举。它的特征是村委会选举第一次投票的继续,或者说是本次投票是上一次投票的继续。

①另行选举日的确定。

由于另行选举是村委会选举第一次投票的继续,不再进行有选举权的村民补充登记,所以另行选举的时间,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当天或次日举行,最迟不得超过10天。

②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就是说另行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即缺额数)多一人到三人。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并按前一次投票选举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③另行选举的当选票计算。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或其他选民“以得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④缺额的处理。

我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少于应选名额但已达到三人以上,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即是说,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3人或者3人以上,可以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的,不足名额可暂缺。缺主任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缺额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委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什么时间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但是如进行了三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可以暂停,村委会工作暂由原村委会主持。

(2)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通常是指选举领导,指导机构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造成了整个选举无效,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必须进行的、重新组织的选举为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与另行选举,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选举。第一种重新选举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二是有检举举报;三是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是推倒重来的再次投票选举。第二种重新选举是实行“三合一”选举方式,但提名投票选举没有任何人达到“两个过半”而当选所进行的投票选举。而另行选举是村委会选举第一次投票出现缺额的选举。重新选举是推倒重来的再次投票选举,当选人必须符合“两个过半”的要求;另行选举是应选人数缺额、继续第一次投票的再次投票选举,只要获得三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七)无效选举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村委会选举应依法进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种种原因,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选举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组织或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和破坏选举工作。选举违法违规,侵害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也造成选举结果整体无效或部分无效。不仅干扰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阻碍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而且经常引起选民、村民上访告状和一些社会矛盾的发生,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村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对此,应认真对待,给予足够重视,即时调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1)无效选举

无效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因违背选举法律法规或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选举结果无效的选举。无效选举包括整体选举无效和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两种情况。

①无效选举的认定机关

无效选举的认定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负责村委会选举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村委会选举结果的法律认定工作一般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②无效选举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是衡量选举是否合法有效的尺度。这些衡量尺度是《村委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

认定整体选举是否合法有效,应从下面五个方面进行衡量:

a、是否体现直接、差额、无记名原则。这是合法选举的最基本要求。

b、选民数和投票数是否准确。

c、候选人是否依法产生。

d、投票选举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当选票数计算方式是否正确,当选人得票数是否准确。

(2)无效选举的处理

无效选举的认定结论作出后,必须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①整体选举无效的处理

整体选举无效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有两种:一是重新选举;二是局部纠正。

②局部选举无效的处理

局部选举无效是指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违法造成,但不影响选举结果真实性的,可在镇选举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纠正其中的违法环节。

(3)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旦经调查认定为选举违法的,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村委会选举违法的适用法律,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①选民违法行为的处罚

村民实施了选举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所在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镇(乡)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选举机构或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选举机构或选举工作人员实施了选举违法行为,是选举机构的,由其上级机关对其行为予以制止;是选举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行为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交接阶段(5月17日至6月6日)

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委会应进行工作交接。中办发17号文件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一)召开会议交接

1、会议的主持和召集。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在乡级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上一届村委会成员向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工作交接。

2、会议的出席人员。上一届村委会全体成员和保管公章的文书及村委会计,新一届村委会全体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还应邀请党支部成员,村民代表列席参加。

3、会议的时间。会议应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组成后的七月内进行。

4、会议的议程。参照《选举规程》第114页。

5、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职责自行终止。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验收与总结阶段(6月7日至7月31日)

(一)验收与总结

验收是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事后检查。验收的对象是村,镇对所辖村进行普查。各村应做好如下的几项工作:

1、填写各类报表。

2、进行查漏补缺。

3、搞好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4、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的总结。

5、修改、完善村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镇组织对所辖村的检查验收

1、各镇组织好对所辖村的检查验收。

2、整理好镇级的档案材料。

3、召开总结大会。

(三)县组织检查验收

(四)迎接省、市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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