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_社会团体组织章程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团体组织章程”。
XX协会章程
(2015年 月 日XX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XX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关爱的传统美德,关心爱护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做好爱心慈善事业。
第四条 玉溪市民政局为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社会各类关爱活动;
(二)本协会根据需要和协会自身的条件,开展扶贫济困、助残、赈灾以及保护动物、维护生态环境等活动;
(三)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的宣传学习活动;
(四)积极主动参加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
2、热爱社会公益事业,以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3、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参加在本协会举办的周末学习班(每月不少于两次)。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代表单位会员或组织加入本会的应是该单位(组织)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条件:
1、努力学习、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志于将中华传统美德与本单位文化建设相结合,形成和谐的单位(企业)文化氛围;
2、在本单位经常性开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及公益事业活动,热心支持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教育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宣传本协会宗旨,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认真学习和力行中华传统美德,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以修身为本,正己化人,落实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公益活动,关心本协会工作,努力完成本团体委托交办的工作和各项任务;
(四)按时参加本团体年会,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
1、个人会员年交纳会费 元;
2、单位会员年交纳会费 — 元)。交纳时间为每年召开年会的当天至当月末;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积极与会员交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热爱慈善事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为一届,担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不领取任何工资福利待遇,全属义务付出服务大众。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