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务员邮箱使用管理规定_宜春市规划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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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务员邮箱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电子政务发展需要,规范宜春市各机关公务员邮箱使用与管理,保证其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春市公务员邮箱系统(@yichun.gov.cn)是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建立的专用电子邮局,是电子政务整体构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宜春市公务员邮箱系统是面向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公务人员免费使用的独立共用电子邮件平台。

第四条 各机关公务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公务员邮箱,公务员邮箱不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宜春市各机关公务员使用公务员邮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员邮箱传递密级文件。

第六条 公务员邮箱是宜春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与电子政务统一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技术保障

第七条 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务员邮箱的开发、分配及运行维护;负责对各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进行公务员邮箱操作使用培训和指导。各机关网络信息员负责辅导本单位公务员操作使用公务员邮箱。

第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征求各机关公务人员的意见,不断完善电子邮箱的功能,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和畅通。

第三章 公务员邮箱申请及要求

第九条 各机关需开设yichun.gov.cn域下的公务邮箱,须到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领取或在宜春市政府网下载《宜春市公务邮箱系统使用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此表后,交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安排。

第十条 各机关由本单位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公务员邮箱的申请、发放、更改、注销等工作,保证公务员邮箱与人员一一对应。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应按要求对所开设的帐号一律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帐号。所开设帐号一律必须登记邮箱使用人的姓名、单位、部门等真实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邮件用户的个人资料,严禁私开用户邮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宜春市各机关的单位公务信箱,例如:“建设局局长信箱”、“公安局局长信箱”,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申请。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公务员邮箱。凡因工作需要多个公务员邮箱的,应由本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四章 公务员邮箱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宜春市公务员邮箱拥有者以宜春市机关公务员身

份使用公务员邮箱。

第十六条 公务人员履行公务的邮件必须使用公务员邮箱,公务人员也可因私使用公务员邮箱。

第十七条 公务员邮箱为在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并与其公务人员的身份相适宜。

第十八条 公务人员必须在首次登陆邮箱后立即修改密码,密码以字母与数字组合设定在8位以上,做到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如公务人员忘记密码,必须向网络信息管理员报告,凭本单位证明,到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办理密码重新设置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人员应及时收取邮件,邮件在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得发送超过10兆的邮件。

第二十条 连续90天未使用的公务员邮箱,邮箱内用户文件将被冻结,只可查看目录,不可阅读内容。

第二十一条 被冻结的邮箱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向信息化办申请解冻。在自被冻结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解冻的,将自动永久删除邮箱内所有文件。

第二十二条 邮箱内用户文件被删除90天内未申请重新激活,将被禁用该公务员邮箱。

第二十三条 被禁用的邮箱如需解禁,应在自禁用之日起90天内向市信息化办提出解禁申请,逾期不提出解禁申请者,将永久删除该公务员邮箱。

第五章 公务员邮箱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务人员对自己使用的公务员邮箱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务人员应向市信息化办举报务电子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及时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它不正常状况。

第二十六条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员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员邮箱,自觉维护公务员邮箱的严肃性。

第二十七条 禁止利用公务员邮箱从事以下活动: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他人所传送;

十一、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设密资料)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送;

十二、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十三、利用邮件系统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的网络信息管理员对本单位邮箱要严格管理,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市信息化办反映。

第六章 公务员邮箱终止

第二十九条 被冻结或禁用的公务员邮箱,其邮箱终止条件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条 离开本市公务人员岗位的用户,其公务员邮箱自登记办理撤销手续之日起,60天内保留其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公务员邮箱的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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