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试用期专项规定】_新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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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试用期专项规定
一新员工试用期为一到三个月。
二公司按照考核结果,在新员工试用期满后,根据新员工的书面转正申请,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期或不予录用的决定。
三对个别综合表现出色,由行政人事部报经总经理同意后,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
四自入职起计算薪资,发放薪资时需滞留半个月薪资数目。
五请事假和病假的,均为无薪假期,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六个人要求辞职的,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需提前一周向人事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开始交接工作。
2、交接的内容包括物资、物品、账目、账务、所经手的业务、未处理完毕的业务、正在进行的业务等等。
3、交接工作需要有关领导直接参与,直到认为交接完毕为止,员工方可领取薪资。
4、交接完毕由本人持总经理签字后的辞职报告到财务部领取未发薪资并离开。
七对于下列情况下离职的,将被扣除所有未发薪资。
1、未按照上述第六条的程序办理离职交接的;
2、上班时间不足半个月本人要求辞职的;
3、试用期间旷工一次的;
4、试用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三次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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