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机场建设_通航机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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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与使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机场分为 A、B、C 三类。
A 类通用机场:是指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
B 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固定性、驻地性、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常年进 行飞行活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有跑道的直升机场属于 B 类通用机场。
C 类通用机场:是指季节性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暂时供直升机或水上飞 机起降使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高架直升机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运 行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属于 C 类通用机场。
第二章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
第八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A 类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选址报告 审查、项目申请报告(或预可研代可研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第十条
B 类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申报项目申请 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C 类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不作规定,项目法人需申请机场使 用许可证的,按B类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通用机场的选址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航行服务研究和飞 行程序设计、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航资质的单位承担。
总则
第三条 根据建设规模、可起降的航空器类别和使用频率等将通用
第二十三条 承担A 类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 具备民航施工资质。B类通用机场场道工程可由具备机场场道工程施工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市政施工资质或公路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C 类通用机场不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A、B类通用机场中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法人或机场所 有者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地区站(以下简称 “民航质监站”)申办质量监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