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特种设备评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_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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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特种设备评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违反鉴定评审相关法规、规定、纪律的行为,强化鉴定评审人员廉政意识与职业操守,保证鉴定评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锅检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锅检所(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执行(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
第二章
有关要求
第四条
自觉学习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并遵照执行。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准则,严禁参与损害鉴定评审机构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遵守评审工作规章制度,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地完成各项评审业务。
第七条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未经业务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项目以外的事项。
第八条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损公肥私,不得瞒报、蓄意误报被评审项目或单位存在的问题。
(二)不准接受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及商业性娱乐活动。
(三)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购物卡、会员卡、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到被评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利用职务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准以各种理由故意刁难被评审单位。
(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被评审单位推销产品或联系与评审无关的业务。
(八)不准弄虚作假,编造假数据、假报告。
(九)不准篡改评审结果。
第九条
与被评审项目或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十条
评审期间,应向被评审单位宣传廉政建设规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征求被评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被评审对象及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第十一条
评审期间,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底稿包括:评审内容、评审记录、评审发现的问题、所形成的评审意见。评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评审实施全过程,必要时对硬件等重要见证材料拍照存档。项目评审结束后,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以便复核。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对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复审和抽查。凡复审和抽查发现项目评审存在较大幅度漏审、评审结论不实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应追究其原因,涉嫌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条款的,按本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条款的,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或违反第八条第二、五、六、七款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建议发证机关取消评审员资格,纳入黑名单。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或违反第八条第一、三、四、八、九款者,按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非在编人员和外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者,一律解聘。
(四)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