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无疫区建设规划
黑龙江无疫区建设规划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讨论稿)
(2011年-2020年)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简称无疫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区域。我省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省)建设是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管理和防控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和意义
动物疫病是制约畜牧业发展和阻碍畜产品贸易的重要因素。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控制和消灭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最大限度的减少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提高畜牧业产业效益,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建立与国际 1
接轨的兽医管理体制,完备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管理体系和畜牧业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及对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总体水平,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健康。
二、指导思想
按照《动物防疫法》、《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依法管理为保障,以保护畜牧业发展、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消费者健康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法治、行政、经济和技术等综合措施,提高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为把畜牧业建成我省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提供保障。
三、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
根据我省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及防控工作实际,针对危害严重的牲畜口蹄疫和禽流感,建设黑龙江省牲畜口蹄疫免疫无疫区和黑龙江省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同时,猪瘟、猪高致病性兰耳病、2
鸡新城疫、奶牛结核病、牲畜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
2、兽医体系建设目标
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依据《国务院》、《农业部》及《黑龙江省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监督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充实完善兽医队伍。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3、法规规章建设目标
加大力度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无疫区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无疫区建设和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无疫区建设科学、有序实施。
4、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目标 4.1动物防疫屏障系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建立缓冲区,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依靠自然屏障或建立人工屏障,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自由流动。在无疫区周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合理设定动物、动物产品进出无疫区的指定通道,并在指定通道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立警示标志,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在缓冲区设 3
立动物隔离场及相应设施,对进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实施隔离观察。出入国境的动物、动物产品由海关有关机构负责监管。
4.2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系统
在大中城市建立大型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市县建设中小型无害化处理场,广大农村以村为单位设立动物尸体掩埋场,规模饲养场及屠宰加工企业设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形成完善的无害化处理系统,实现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及时处理。
4.3兽医实验室系统
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的用房面积、仪器设备、生物安全等级、人员配置和工作能力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4信息化系统
完善动物疫情测报预警体系,省、市、县建立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建立不间断的动物疫情档案资料。规范动物疫情确认程序,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兽医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动物疫病溯源系统,建设视频监视系统。建设省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
4.5冷链系统
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冷链系统建设,确保动物用生物制品安全可靠。
4.6流通监管和检疫监管系统
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和检疫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合理布局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建立报检和检疫出证电脑管理系统。
5、畜牧业生产标准化体系
全面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的生产标准。加强畜禽良种场动物疫病管理,净化各种垂直传播的疫病。推广新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逐步限制混养、散养畜禽,改变一家一户分散饲养的局面,大力发展饲养专业户、专业化牧场和养殖小区,实行规模化饲养。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畜牧协会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依靠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生产和经营组织起来,降低成本,共同搞好动物疫病控制,提高畜产品质量。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在设备设施、卫生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达到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和进口国的标准。
6、培训与推广体系
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各级兽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培养适应新形势兽医卫生工作需要的人才。
四、建设内容
1、兽医管理体制建设
建立符合国际通行模式的兽医管理体制。省、市、县三级设立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5
构,建立健全官方兽医队伍、执业兽医队伍、乡村兽医队伍和村级防疫员队伍。
1.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
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明确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所执法主体资格,核定人员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向乡镇派驻分支机构,实施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备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信息管理设备、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等。屠宰场、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动物交易市场、大型动物产品贮存场所、规模动物饲养场等设立官方兽医监控室,配备采样、检验、检疫、监测、信息管理等所需仪器设备和器械器材。在省际间公路动物、动物产品运输指定通道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铁路、航空和水路运输企业派驻机构或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销售、运输等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快速、有效监控能力,具备对动物诊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能力,具备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能力。
1.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加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核定人员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标准完善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增强对动物疫病的诊断和监测能力。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按计划开展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按计划做好动物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发放和使用工作。
1.4乡镇动物防疫组织
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村防疫员报酬补贴,均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础性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对基层防疫人员提供必需的卫生防护措施。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及村防疫员实施动物免疫和动物标识加施工作,配合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检疫、监测抽样及疫情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2、法规规章建设
完成《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工作,编制《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出台《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制定防治计划、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修订《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在《条例》中明确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省)的内容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完善实施无疫区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7
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制定动物疫病控制规划。
3、基础设施建设 3.1动物防疫屏障体系
3.1.1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在省际间交通要道指定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设立明显指示标志。
在省际间主要公路、铁路、机场及水运码头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派驻人员。公路检查站应当能够方便地对指定通道过往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站应配备车辆消毒设施,快速检疫和诊断设备,配备照像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取证设备,配备电脑、打印机等信息查询、录入、传送和出证设备。配备监督专用车辆,在省际间公路实施巡逻检查。
3.1.2动物隔离场
在我省与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交界的缓冲区内,结合设立的指定通道,建设动物隔离场,每个隔离场的规模应当满足进入动物量的需要。
3.2无害化处理场
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市、大庆市建设大型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在其他市、县建立小型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广大农村以村为单位设立动物尸体掩埋场,规模 8
饲养场及屠宰加工企业设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垃圾,交由当地的医疗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3.3兽医实验室 3.3.1省级
省级兽医实验室购置必备的仪器设备。3.3.2市、县级
对市、县级兽医实验室,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际现状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购置必备的仪器设备,并完善水、电、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
3.4冷链系统
更新和完善乡、村两级冷藏设备。3.5信息化系统
省级建设兽医基础信息数据库、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市、县级建设兽医基础信息数据库和视频会议系统终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饲养场、屠宰场、加工厂、交易市场等重点部位设立视频监视系统终端。
4、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在建设无疫区省的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动物养殖、加工企业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5、业务培训与技术推广
制定并实施提高人员素质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和考核,建立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考核机制。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五、建设计划
1、建设区域
建设区域为黑龙江省境内全部区域,以市、县为基本建设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按市级对待,省农垦总局所属各分局按县级对待。边境县及与外省接壤县为无疫区的缓冲区,对缓冲区的建设要求同无疫区。在具备条件的大型动物养殖、加工企业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2、区域规划
2.1全省统一实施建设管理。
2.2基础设施建设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实施防疫屏障建设和省级、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绥化市及五市所属各县及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阶段,实施其他市县及农垦总局所属各分局的基础设施建设。
3、年度计划
3.1 2010年为建设准备阶段。主要任务:
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 10
区建设实施方案》。
成立省、市、县建设领导小组、建设管理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各市、县编制《建设实施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方案》。
完成各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
3.2 2011年开始实施建设。主要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建设管理。启动第一批基础设施建设。3.3 2012年主要任务:
对第一批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启动第二批基础设施建设。3.4 2013年主要任务:
对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对全省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出阶段总结。3.5 2014年-2016年主要任务:
进一步完善软硬件建设,全面实施监测净化。3.6 2017年主要任务:
进行无疫区自查,完成申报评估的准备工作。3.7 2018年主要任务: 迎接国家评估验收。
3.8 2019年-2020年主要任务:
健全长效机制,总结无疫区建设经验,维持巩固无疫区成果。
六、保证措施
1、行政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畜牧兽医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的规划、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管、物资调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并从政策、组织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资金投入上提供保障。成立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的实施、管理和组织评估工作。成立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专家委员会,为无疫区建设提供支持。各市、县也应当按照建设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组)。实行领导责任制,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分工负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建设的顺利实施。严格管理,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加强对建设的监督检查,按照建设要求逐项检查落实。对到期达不到建设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追缴投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2强化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无疫区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1.3落实建设资金
将近年来国家实施的动物防疫方面的建设项目优势集成,形成整体合力,纳入到无疫区建设中来,加快我省无疫区建设步伐。建设资金采取多方投资,分别负担的原则解决。省发改委、省财政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行经费,解决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经费、检疫净化经费及扑杀畜禽补贴费。市、县解决常规工作经费。饲养、加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建设的各项费用。
1.4规范财务管理和采购
建立建设资金专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按计划使用,资金的支出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基建工程及物资采购严格按照建设计划进行,由省级建设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采购。
1.5加强教育和宣传
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营造无疫区建设的良好氛围。省级除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要印发工作简报、宣传画、技术手册等。市、县、乡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培训班、研讨会、广告宣传片、知识竞赛、技术讲座、巡回演讲等形式广泛宣传。
2、技术措施 2.1强制免疫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
实施强制免疫,并按照免疫计划对其他动物疫病实施免疫。推行科学的免疫程序,根据不同的饲养形式采取有效方便的免疫实施方式,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2.2免疫监测和疫病监测
采取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等综合措施收集动物疫情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机构应建立监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监测结果,全面分析评估,并逐级上报。
2.3动物、动物产品流通控制
实行“准入制”管理,严格控制动物引进。引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对因生产需要确需从其他地区引入种用、乳用、役用动物的,必须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准入手续。引入的动物,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向经过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并在缓冲区动物隔离场实施一定时间的监控,经检查确认符合无疫区动物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
运输动物及未包装的动物产品经过无疫区的,必须事先向经过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由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时间内过境。
2.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场、牲畜交易市、农贸市场等派出检疫人员驻场实施检疫,有关场所应当为检疫人员 14
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派出检疫人员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完善产地检疫申报系统,合理分布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立明显标志。
2.5动物防疫管理
规范实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制度,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实现动物及其产品追踪溯源。
2.6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销售、运输等场所及运载工具,按照消毒规范实施彻底消毒,清除病原。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7动物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理
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要尽早做出定性诊断,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2.8应急储备
省、市、县三级设立处理紧急动物疫情的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力储备,保障应急需要。
3、检查和评估
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无规定动物 15
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县无疫区建设进行检查和考核。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县的无疫区评估,并向省畜牧兽医局申报评估。省畜牧兽医局在对各市进行核查评估符合条件后,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无疫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