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_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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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库尔勒市所有中小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高中学籍根据《巴州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并结合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各学校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的学籍管理工作,市属各公办学校要充分利用“库尔勒市教育信息化平台”,实行电子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逐步实现电子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

第四条 小学招生工作。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库尔勒市学区划分方案,组织好服务区

年满7周岁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学前测试和学前教育为借口,拒收年满7周岁的儿童入学。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留级。

第五条 小学入学流程。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本、房产证或住房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学区的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审核后填写《库尔勒市小学生学籍登记卡》,并取得学籍。

第六条 初中入学流程。小学生学习期满后,一律按户口所 在初中学区免试升入初中就读。初中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户口所在初中学区的学校,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由学校审核后填写《库尔勒市中学生档案表》,并取得学籍。

第七条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含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气象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孤儿到教育主管部门划分或指定的学校入学。我市优惠政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择校。办理流程:父母持军官证及单位证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办理。

第八条 高中入学流程。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应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毕业升学统一考试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库尔勒市每年高中招生计划、学生学业成绩、报考志愿(普高、职专)统一录取,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填写《巴州高一新生信息采集表》,并取得高中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学校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对于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

续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 二 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转学对象只限于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内的复转军人子女及从外地迁入学校服务区的人员子女。

第十二条 凡正常转入的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办完手续后方可入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十三条 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遵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需由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转学申请、《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学证存根一并存入转出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市区内各中小学之间不得互相转学。

第十七条 接收转入、转出学生的学校必须填写流动学生花名册、续建学籍卡、学籍表。对军转干部子女因父母调动而迁移的教师子女等情况特殊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转入学生应提供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对于转出学生学校应将学生档案密封后提供给转入学校。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程序为:

1.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学校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和学校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表中的“休学原因”由休学学生家长如实填写并签字负责。

3.学校审核后加盖公章。

4.休学学生家长持休学学生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把好休学关。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因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休学。学生因病休学,仅限经本市市级以上医院确诊,确需住院治疗一个月或休养一个月以上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因病住院和休养不超过一个月者,只能请病假,不能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复学时间由学生和家长确定,一般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学生和家长可以申请“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按“学生休学”流程办理。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学生,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二十一条 休学生应在预定的学期预备周内,由本人和家长

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能如期复学。凡病休的学生,必须有医院的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必须取得有关证明,方能复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四个月的复学学生,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情况,并征得本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编入相应年级。休学时间达一年的学生,复学时随下届学生学习,并计入下届学生的总班额内,复学学生的学号需重新编号。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学生每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升、留级制度。小学、初中、高中不得留级。如确系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留级的,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留级申请表》,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方可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突出,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经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跳级申请表》,经班主任与任课老师协商推荐,并进行测试,学校同意(初中、高中需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跳级,跳级手续由学校统一按规定办理。

第 五 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初中教育属九年义务教育范畴,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间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未返校复学的学生。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计算)。第二十八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乱纪现象,屡教不改者,可令其退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应建立荣誉室,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进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荣誉室。

第三十条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处理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错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只限于高中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小学、初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或将学生逐出校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学生处分必须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处分登记表》。警告处分由学校政教处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务委员会批准。高中学生的留校查看,由校务委员会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3.撤消处分必须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撤消处分登记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进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的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学习期满学业成绩合格(含补考)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学校颁发。

第三十二条 初、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质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的)。

2.初中毕业统考各科成绩合格者(含补考合格);高中各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及格)。

3.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国家教委的《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4.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考核合格。5.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教师要认真填写操行评语。毕业时,由班主任结合学生三年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语,填写在“登记表”中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十三条 初、高中毕业证书统一由自治区教育厅印制。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由州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时办理的不予补办。

第三十四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课不及格,虽通过补考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市教育局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

第八章 学籍

第三十五条 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编制学号,义务教育阶段学号为10位数码,其中左起前四位为公元纪年,第五、六位为学校

代码,第七、八、九、十位为学生个人编码,个人编码由各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人数自行编排,各校各班学生编码都从0001开始,中间不得有重号,空号。

第三十六条 高一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经检查无误后,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学籍表需贴好照片作为永久保存档案资料,各校不得存在无学籍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学区的学校就读。市属各中小学在接收外地转入学生时,学生本人及父母在本市的户口本是必须查验的有效证件之一。参加初、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必须是持有效证件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学生的异动情况(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死亡等)应在电子学籍管理平台上及时建档更新。

第三十八条 市属全日制普通中学均不许开办复读班,不得招收毕业生插班复读,更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招收复读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学期及时、认真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保存。

第九章 管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市教育局负责,高中学籍管理手续由州教育局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收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拒收;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复学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 转出学生必须接到接收学校出具的接收函(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属所有中小学严格按库尔勒市学区划分方案,并结合学校的教育实际,及时向市教育局报批招生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各学校不得随意扩班和增加招生人数。

第四十五条 市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初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各校要认真做好准备,按时接受审查,并要如实申报学生学籍变化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学生人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起开始执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库尔勒市教育局。

附件:库尔勒市学籍管理样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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