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两票制”选任村党支部书记实施办法_两票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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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两票制”选任村党支部书记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05-9-30来源:阅读量:3704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选准配强村党支部书记,扩大村党支部书记的群众基础,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创新村党支部书记的选任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既适用于村党支部任期届满的换届选举,也适用于届中调整、配备村党支部书记的选举。
第三条本办法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体现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选举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选举机构的建立
1.乡镇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组成员由分管党务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驻村的乡镇“四大家”领导组成。指导组下设办公室,由组织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选举工作指导组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及目的意义;对可能当选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进行调查摸底;指导村级组织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做好选举准备工作;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搞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承办选举中的其它事项。
2.村成立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上届村党支部组成,原任党支部书记担任选举委员会主持人。临时调整、配备村党支部书记的村,通过推选的办法,组成选举委员会,确定主持人。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上级精神;审查、确认候选人员、信任投票人员和党内选举人员资格;做好有关选举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中的其它事项。
3.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工作指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村党支部书记产生为止。
第五条宣传发动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两票制”选任村党支部书记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教育广大党员、村民正确认识、对待和参与“两票制”选举。
第六条调查摸底
选举工作指导组通过走访座谈、发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询党员、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摸清选举前党员、村民的思想动态,对可能当选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制定预案,提请乡镇党委研究。
第七条公布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
村党支部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勇于开拓进取的意识,有带领群众致富的愿望和能力,有一定的市场经济头脑,有清正廉洁的优良品质,有扎实苦干的工作作风。
第八条确认候选人员和党内选举人员
候选人员和党内选举人员为全村和党内选举人员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在本村确无村党支部书记合适人选时,上级党组织提名或自愿报名的本村以外符合条件的党员也可作为候选人。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确认信任投票人员
信任投票人员为全村所有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是每户派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或者是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和村组干部。提倡尽量扩大信任投票人员范围。
第十条候选人员、信任投票人员和党内选举的登记和公布
由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员、党内选举人员、信任投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登记和公布。
第十一条选举准备
1.选举的方式和具体时间、地点的确定
信任投票和党内选举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日期或地点,则应重新公布。
2,选票、投票箱的准备及会场的布置
信任投票和党内选举要准备相应的选票和投票箱。信任票和党内选举票要用不同颜色区别开来,并注明注意事项。候选人姓名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会场要有会标、标语,并设立秘密划票间。
3.通知应到会人员参加选举大会。
第三章信任投票
第十二条清点信任投票人数
清点到会人数,并报告主持人。信任投票人员达到以下规定方可进行信任投票: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参与信任投票的,实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每户派出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参与信任投票的,实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70%以上;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参与信任投票的,实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so%以上。
第十三条投票产生预备候选人
由到会信任投票人员对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全体候选人员进行信任投票。参加信任投票人员一般只在全体候选对象中投一名自己认为最适合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人选。
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3-5名作为村党支部书记预备候选人。
第十四条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书记预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批复或回复。
第四章党内选举
第十五条清点党内选举人数
向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人数。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3.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4.工作调动或外出达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有选举权的实到会党员数达到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党内选举才能进行。
第十六条通过唱票、计票和监票人
经选举委员会提名产生唱票、计票、监票人。唱票、计票、监票人由参加选举的党员以举手方式通过。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唱票、计票、监票工作。由监票人当场检验选票和投票箱。
第十七条党内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由计票人到监票人处领取实到会人员的选票,并当场发放,全体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对乡镇党委批准的预备候选人进行党内选举,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2名党支部书记正式候选人。
第十八条正式候选人作竞职演说。
第十九条党内正式选举
由全体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在2名正式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条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非候选人按自己的意志代为填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参与投票的人数和所发的选票加以核对,并当场唱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二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三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所得选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票数都未过半,则就得票多的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即可当选;如票数都未过半,且票数相等,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若有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半数的即可当选,若票数仍都未过半,则就得票多的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半数的即可当选。如果上述两种处理办法还未能确定当选人,则另行选举或由组织任命。
第二十四条宣布选举结果
报乡镇党委批准同意后,向党员、村民公布新当选的村党支部书记姓名。
第二十五条新当选的村党支部书记发表就职演说。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两票制”选任村党支部书记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条例》规定等行为的,经过查实,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村党支部委员的产生可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广水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水市委组织部
200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