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企〔〕68号_长安兵财贷款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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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企〔2010〕6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结合兵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务部门和商务局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务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二)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三)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第三章 支持内容、标准及要件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及其他等。具体标准及要件为:

(一)境外展览会支持标准及要件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支持内容为:境外展位费、布展费、运输费;以及往返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

2.申请境外展览会支持时,须提供举办方的邀请文件,参展人员境外往返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展位费、运输费、布展费等原始有效凭据,并按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核定。3.申请团体项目,须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5家(含5家)以上。4.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标准及要件

1.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daodoc.com进行查询)进行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支持。

(三)各类产品认证支持标准及要件

1.产品认证应视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各类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四)境外专利申请支持标准及要件

1.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支持标准及要件

1.支持兵团自产品生产企业为出口自产产品在境外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鼓励贸易企业为代理商(经销商)在境外进行的产品宣传活动。

2.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类项目。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3.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电子商务支持标准及要件

1.电子商务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2.重点支持各类外经贸商、协会、国际货代物流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兵团外经贸企业在一、二类口岸建立的集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或信息管理系统。

3.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生产企业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贸易企业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信息管理公共平台建设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申请时请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类项目;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七)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支持标准及要件

1.境外广告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重点支持兵团生产企业对自产品在境外市场所做的广告宣传活动。支持贸易企业以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在境外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2.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自产品在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类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国际市场考察支持标准及要件

1.境外市场考察指为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2.境外市场考察费包括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指考察人员所乘国别(地区)间往返航班的经济舱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和国外生活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定)。

3.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市场考察”类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境外投(议)标支持标准及要件

1.境外投(议)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主要对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项目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按两人(次)核定,交通费核算按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核定)给予支持。

2.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时请选择“境外投(议)标”类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企业培训支持标准及要件

1.企业培训项目指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项目只支持会务费,不包括参加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2.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申请,企业培训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时请选择“企业培训”类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支持标准及要件

1.境外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收购技术和品牌的活动。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2.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收购”类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其他项目支持标准及要件

1.其他项目主要指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境外企业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聘请律师费用、商务咨询服务费、房屋租赁费、购买办公设备费等。

2.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其他”类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殴、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第九条所列项最高限额。参加由国家和兵团组织的外经贸活动可予以调整和追加。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生产企业、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额度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商务局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第十三条 兵团财务局将各师市场开拓资金拨付至各师财务局,各师财务局在收到款项后,及时拨付至企业。兵团直属企业的市场开拓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每年具体申报项目计划和资金拨付提交的材料以当期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所在师商务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各师商务局汇总上报兵团商务局,兵直外经贸企业直接上报兵团商务局。兵团商务局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师商务局和兵直外经贸企业上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后报兵团财务局申请拨付资金,兵团财务局审核后拨付资金。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十八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以后五个年度申报资格。

(一)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地区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师财务局、商务局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师商务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商务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务局《关于修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兵商务字[2007]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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