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_中国水利水电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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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博采众长,广泛吸纳国内外科技人才的智慧,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有效提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水科院”)科研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水利水电科技创新,中国水科院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开放基金本着“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原则,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中国水科院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开放基金每年申请一次。在申报年度的1月份公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研究方向和内容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为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水科院院外科研人员(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40岁以下青年申报,鼓励与院内科研人员联合申报。申请者填写《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见附件1)后,国内申请者需经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中国水科院。国外申请者经专家推荐后可直接申报。
第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立项。
第七条 中国水科院科研管理与规划计划处(以下简称“科研计划处”)负责开放基金申请书的立项评审组织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开放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主要包括试验费、材料费、人工费及仪器设备的使用费,研究人员的学术活动费及差旅费,以及各种资料费等。
第九条 开放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开放基金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对将经费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由中国水科院科研计划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国水科院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按合同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水科院每年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末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进展报告、研究进展迟缓、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下期经费,并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将中止资助。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见附件2),于3个月内向中国水科院科研计划处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中国水科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审查和验收工作。
第五章
项目成果的管理及评价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放研究基金资助”。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中国水科院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获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其成果可申请参加中国水科院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十八条 对于使用中国水科院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应将所有试验过程的原始资料上交中国水科院存档。
第十九条 鼓励已获得中国水科院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级别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200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