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中石化新增汇总纳税机构名单由省国税确认_中石油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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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中石化新增汇总纳税机构名单由省国税确认

2006-5-10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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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号)明确指出,自2006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区和省级石油公司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下发名单,具体名单由各大区和省级石油公司于每个纳税年度12月31日前报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大区石油公司所属跨省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名单,由跨省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

《通知》要求,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名单时必须严格把关,只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资的全资加油站和全资分支机构才能进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对于登记为“中国石油或中国石化**加油站”等,但事实上属于承包、租赁或其他合作经营方式的加油站或分支机构,不能进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

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资产、人员工资等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目进行审核、检查,建立信息沟通和协查机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大区和省级石油公司2005年度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名单确认和有关管理问题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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